关于继续做好首批“星级教师”评选活动的补充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5-09

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

关于继续做好首批“星级教师”评选活动的补充通知

各校区、各部门:

依据2019215《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关于开展“星级教师”评选暨推选参加海淀区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比候选人活动的通知》精神,各校区顺利完成了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区教委已公布了评选结果。同时,也完成了我校四星级教师评选推荐的前期工作。

现有后期完成首批“四星级教师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校区要以此为契机,认真落实学校提出的教师发展“双轮驱动策略”,即“用良知唤醒教师的责任”“以专业发展提振教师工作激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各校区,运用“业绩量规和学术量规”的“两支筷子”理论,总结此次评定的经验,继续研发并完善学校的薪酬制度方案。

2.我校首批“星级教师”评选工作,所要求的评选条件、评选原则、评选要求要参照区骨干教师的评选规定,严格标准,宁缺勿滥。各校区必须严格评审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不得随意降低专业要求,特别不宜用“工作表现积极、承担岗位责任重大”代替专业水平领先。

3.我校各校区“星级教师”控制比例原则上为校区在岗教师总数的12%。个别校区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可适当提高比例,但最多不得突破校区在岗教师总数的15%。评上区学科带头人、区骨干教师的,自然是校四星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后续将认定为五星级教师);以上名额比例,包含评上区学科带头人、区骨干教师。

请各校区的推荐名单及评定排序在517日前上报。然后,学校组织全校评审,并公示。

 

 

 

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

201959

 

 

 

附:

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

关于开展“星级教师”评选暨推选参加海淀区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比候选人活动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5 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区级带头人区级、骨干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海教发【〔20192号】文件(见附件),海淀区教委决定开展2019 年区级带头人、区级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为了做好此项评选的推荐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北外附校“星级教师”评选暨推选“海淀区区级带头人、骨干教师评比候选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要求

1.专任教师和兼课量达到6课时/周的干部、主管。

2.档案存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学校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的教师。

3.参选校星级教师评选的,户口不限。推荐参加区级骨干部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的,限北京户口。

4.四星级教师的评选条件对应于区骨干教师的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在四星级教师中评选五星级教师,五星级教师的评选条件对应于区学科带头人。

5.符合学科带头人认定标准的人选,经认定后自然成为我校首批五星级教师。

二、推选原则

宁缺勿滥原则。所推选的人选,要坚持全面“一流”、高标准和表现卓越的要求,包括:政治觉悟一流,精神和价值追求高尚,师德表现突出,专业水平和所教学生的业绩、班级管理等方面绝对优秀,人际关系和品行口碑良好、群众威信高。

三、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

1.领导小组

组长:林卫民 张继军

成员:高雁鸣 于苒 王静 杨磊 刘宏利 谭畅 李琳

2.评审委员会

主任:林卫民

成员:张继军 高雁鸣 于苒 外聘专家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

主任:谭畅 成员:陈晨 韩政红

(二)校区评审专家小组

参评人员要回避,不得进入本校区专家小组。专家组可以由本校区专家、教师代表及外聘专家担任,必要时可以邀请外校区专家(不受有无参评影响)

四、操作流程

1.个人审报。从校园网下载有关表册,北京户口教师,既用于校星级教师评审又作为区级评选候选人推荐;外地户口教师,用于校星级评审,此项工作于本月20号上午截止。审报材料上交评审工作办公室韩政红同志处。

2.材料审核。评审工作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分校区分装,并填写汇总表、民意测评、选票以及其他评审活动的专用材料。

3.各校区评审组,组织进行民意测评、专家评审。民意测评于本月21号上午前完成,各校区评审工作请于23日(周六)或24日(周日)或25日晚上加班完成。

4.本月26日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然后按要求公示,上报教委并正式公布。

五、推进“优质奖酬”

在此项工作上,学校启动体现“优质奖酬”的“薪酬制度补充方案”的研制,对于星级教师实行每月奖酬补贴。同时,启动三星级教师和五星级教师评定的方案研制和具体实施工作。

六、其他

1.本通知解释权属评审委员会。

2.之前发布的规定若与本通知发生冲突,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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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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