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的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7-05

中共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总支部委员会

关于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规范我校中层干部包括区域主管的选拔任用和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北京市教育工委《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海淀区教育工委《海淀区中小学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区域选拔任用主管、组长,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学校聘任的中层干部指校区执行校长、校区副校长(校长助理),行政中心主任、宿管中心主任。学校中层干部配备,应按照学校董事会、党总支批准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岗位设置方案,符合干部职数标准,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第四条教学区域聘任的主管,指各校区的教务处主任(副主任)、德育处主任(副主任)或教导处(德育、教学共管)主任(副主任)等,以及学校交由区域托管的教科室主任、师训部主任,年级部主任和学科教研组长,等等。行政后勤管理中心聘任的主管,包括除教育教学之外的其他部门主任、副主任,以及各项目组长。宿管中心聘任的主管指校医室主管,组长按学段建制。

各区域要按学校党总支批准同意的机构及人员配备方案,规范设置岗位,不得随意安排主管、组长职数。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学校中层干部、各区域主管、组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奉公,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提拔担任校中层干部职务以及区域主管、组长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新提任的学校中层干部,年龄一般为45岁(含)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层正职年龄可放宽至55岁(含)以下;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新提任的学校中层干部应具有两年(含)以上区域主管经历,或者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两年以上的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党支部书记工作经历。

新提任的区域主管一般应具有两年(含)以上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党支部书记或班主任等工作经历。校区主管,应当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行政中心新提任的主管应当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宿管中心新提任的组长,应当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有2年以上的宿管工作经验。

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保卫干部等独立管理岗位,参照公办学校中层干部聘任程序聘任,由学校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符合任职回避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胜任工作。

(六)从校外新聘任的人员,原则应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按照程序聘任为干部、主管,组长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七条学校中层干部、区域主管原则上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认可度高,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第八条区域聘任主管、组长参照第七条,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九条特别重要的岗位,返聘退休专家任职的,或者引进特殊人才的,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的规定,学校中层聘任的人选要报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区域聘任主管、组长等人选,要报党支部讨论,通过后,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

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在综合研判、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

学校聘任中层干部,区域聘任主管、组长,应当经过民主推荐程序。民主推荐由学校党总支、学校党支部分别主持,由全体教职工会议或区域教职工会议推荐。也可将推荐活动,融入相应的评优评先活动、述职评议等民主测评中。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程序:

(一)召开全体(区域)教职工大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会议推荐和网上民主测评的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应邀请非中共党员执行校长列席)。

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

在区域主管、组长推荐过程中,党支部书记与执行校长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主管、组长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并充分考虑学校管理团队的结构科学化,充分酝酿,初步提出考察对象人选。党组织应对考察对象人选认真把关,包括是否符合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经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执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学校中层干部考核要在以上操作的基础上,由党总支书记与校长按以上操作程序进行前期操作,经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年度民主测评低于80%、后备推荐率低于60%的,原则上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审核

确定考察对象后,学校人力资源部要对考察对象的背景资料、这几年的考核结果以及主要业绩表现等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报表。

第十四条 聘任

考察通过后,校级中层由校长聘任;区域主管、组长由执行校长或行政中心主任聘任。

 

 

 

 

 

 

 

中共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

总支部委员会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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