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海教办发〔2020〕6号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淀区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经2020年第8次区教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海淀区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5月22日
海淀区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要求,促进海淀区“互联网+教育”健康发展,依据《网络安全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淀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幼儿园,海淀教育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第二章 选用
第四条 各单位作为教育移动应用的使用者承担选用主体责任,党政正职负总责。应当制定教育移动应用选用制度,选用应当充分尊重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并严格选用标准、控制数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要将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和管理纳入本单位议事议程,明确具体部门和负责人,信息化部门和教学部门必须参与。
第五条 各单位要确保选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契合教育和学校管理的实际需要。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选用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备案清单以外的教育移动应用,已选用的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选用教育移动应用,应与提供者确认保护单位及个人信息安全。确保收集、存储、使用个人信息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授权同意等原则。
第三章 机构使用者备案
第八条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备案依托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信息化支撑,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
第九条 各单位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均应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十条 使用者应登陆公共服务体系(网址:http://app.eduyun.cn),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中勾选,提交相关信息,完成使用者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自主开发,服务于本单位内部管理且不对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先按照相关规定报审,审核通过后登录公共服务体系,在使用者备案时勾选“自研自用”选项,并提交提供者备案信息。
第十二条 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并提请重新确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及时掌握教育移动应用功能、内容及安全管理的更新迭代状况,切实保障选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安全健康、科学适宜。发现问题应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维护广大师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
第十四条 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管理、使用和备案情况将纳入海淀区教育系统网络安全责任制等相关考核评价。对教育移动应用选用、管理、使用和备案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予以约谈、通报。对违规使用、疏于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淀教委智慧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