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请假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12-01

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请假管理的通知

 

各校区、部门,全体教职工:

为加强我校教职员工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请假等有关事宜,特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为考察教职工的出勤率,记录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进行考勤。考勤执行人对本部门教职工每天出勤、迟到、早退、病事假等进行登记,并于每月上报工作量时同时报送人事办公室,并负责保存本部门的考勤记录。

考勤记录是教职工考核及评优的依据之一,一学期累计病假10天或事假5天或旷工1天者,不能参加评优。

二、请假类型

1、公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按照公假处理:

1)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出参加会议、进修、培训、阅卷的;

2)教职工凭子女所在学校或幼儿园通知书参加家长会的;

3)教职工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有教职工本人在家照料的;

2、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持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以请婚假,假期3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7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3、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等)死亡时,可请丧假三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工伤假 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规定,需治疗和休养的,根据相关部门的工伤鉴定及医生证明给予工伤假。

5 产假

1)产前检查假: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根据医生证明,每月给予1天假期;

2根据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即135天。若男方享受,则女方则不再享受。

3女职工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

4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产假15天;12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产假30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5女职工产前需要保胎休息或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生证明,该期间视为女职工的病假期间,享受病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6) 哺乳假  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到其满1周岁的这段期间。在产假休完后,在哺乳期内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假,婴儿不满一周岁,女教职工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6、病假 教职工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病假要以医院诊断证明书为依据。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医疗期不超过三个月

7、探亲假  教职工享受探亲假应利用寒暑假。

8、事假  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一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20

三、 请假手续、批准及流程

1、常规请假,教职工需提前三天提交请假条至人事办公室,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2、如因重病、急病、急事不能亲自请假时,应在三日内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应做到提前申请,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交至人事办公室;

3、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4、休假期满或提前结束休假,应与返岗后48小时内室销假(产假和长期病事假需到人事办公室销假);

5、部门负责人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校长审批;请假在一天以上三天(含)以下者,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其他教职工请假在一天(含)以内者,向年级组或部主任审批;请假在一天以上三天(含)以下者,应向主管校领导申请;请假在三天(不含)以上者,由校长审批。(注:教职工请假,需调课者应到教务部办理调课手续,需校长审批假条提前交至人事办公室。)

6、电话请假限一天假期,代理人请假限两天假期,遵循学校批假权限,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假领导或部门应及时通知教务部以便安排调课事宜(事后补假限48小时以内)。

四、旷工的相关规定

全体教职工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

3、请假期满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销假手续的;

4、教师因学生秩序等原因,随便弃课的;

5、请霸王假者(无特殊情况,采取“先斩后奏”方法请假,视为霸王假);

6、外出无正当理由超假者;

7、出国或支教逾期不归者等。

因本人原因旷工的,造成以下不良后果,由教职工本人负责:

1、旷工期间,扣发相应的工资报酬,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2旷工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或一学内累计超过十个工作日的,但未达到解聘期限的,本学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3、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降级、降职的处分,同时视严重程度解除劳动合同。

4、教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5、教职工旷工达到上述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工资、保险及相应的待遇报酬均自行终止,在校住宿的教职工视为自动退宿,学校有权清理宿舍内相应的物品。其本人旷工期间,个人承担其物品损失风险,学校对此概不负责。

五、以上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指的医生证明(或医疗证断证明书)是指北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定点医院开具的证明,须要注明诊断结果、建议休息时间、医院公章及医师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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