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淀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寄宿部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海淀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淀区教育系统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等有寄宿学生的学校。
第二章 人员配备及职责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寄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领导职责。学校依据实际情况,可设一名校级干部协助校长负责寄宿部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理配备宿舍安全管理人员和值班教师,落实好24小时宿舍值班制度、安全巡查制度、早晚点名制度和查铺登记制度。
第五条 宿舍管理教师应身体健康,需有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应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范常识,具备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须能确保夜间对寄宿生的夜间巡查和管理,值班期间确保学生晚自习后从教室到宿舍的安全流转,并能确保应对紧急突发事件。
第六条 学校应配有专门负责寄宿生的校医,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学校医务人员应与附近医院建立定点联系,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遇疑难病症或突发疾病及时送医救治。
第七条 按照标准配备保安人员,加强夜间校园内巡逻。
第三章 设施设备及标准
第八条 宿舍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宿舍楼的建造、设计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消防标准执行,必须符合有关消防规范,并取得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宿舍楼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两个。
(三)宿舍区应急灯应正常工作,安全出入指示标志清晰。
(四)每间宿舍及楼道内明显位置要张贴“宿舍紧急疏散图”。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每间宿舍应配备烟感报警装置,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有效使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条 宿舍区应装备视频监控、周界防入侵报警和紧急报警按钮。宿舍周界应设报警设施或配备电子巡更、无线通讯设施。宿舍区的适当位置和其它需要报警求助的部位应设主动报警设施,直接与宿舍管理室和单位监控报警室联接。
第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私接电源,擅自使用电扇、空调等专用插座,不允许使用明火及任何明火物品,防止触电或火灾发生,对于违反者由学校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教育
第十二条 建立各项寄宿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包括校长职责、主管校领导职责、值班教师职责、宿舍管理老师职责、保安员职责等。
第十三条 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学生宿舍、楼梯过道、饮用水源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 落实早晚点名和查铺登记制度,晚休前对所有宿舍进行晚点名;就寝后,做好对各宿舍的巡视、检查、管理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并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 建立寄宿学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与监护人联系合作,及时掌握学生离校到校情况,确保学生安全往返学校;严格寄宿学生请销假制度,建立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无缝对接,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宿舍楼安全出口要有专人管理,大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始终保持畅通。
第十七条 宿舍值班室必须配备办公电话,并在明显处张贴岗位职责和相关应急电话,明确报警和联络方式。如火警、匪警、急救、主要领导电话、上级部门电话及住宿学生登记表。
第十八条 加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学生的关注,发现异常及时告知学校,并确保与寄宿学生监护人联系畅通。
第十九条 严禁寄宿学生串宿舍、带非寄宿学生进入宿舍区,更不能留他人(含走读生)住宿。
第二十条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包括各类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控等安全预案,明确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安全疏散演练,加强对寄宿学生基本安全知识的教育,确保学生掌握夜间避险逃生能力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生伤亡事故时,学校要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教委安全保卫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