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提示》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6-16

校内各单位: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夏季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6235号) 要求,现将《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提示》予以转发,请大家遵照执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

2016年6月16日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提示

近年来,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提示如下:

一、使用的电动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等技术标准要求,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等功能质量合格,应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员定期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车。

二、不得违规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宜使用不燃材料修建电动车库(棚),且与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三、电动车充电应尽量在室外进行,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充电。电动车库(棚)内应规划配建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四、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经常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各类营业场所、居民住宅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五、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通过“12315”、“96119”电话举报。

以上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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