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教师队伍建设,发挥特级教师引领和辐射作用,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和《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京教人〔2008〕10号),现将开展新一批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的范围、对象
(一)评选范围
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区县教师培训基地、教学研究机构、少年宫(含少年之家、科技馆、站)、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评选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在职在岗的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二)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关爱学生成长,育人效果显著。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本市教育界有一定影响。
(四)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学内容、教材教法和学生成长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并能在学科领域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五)积极承担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引领学校和区域内本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在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六)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且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含),特别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和农村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七)近五年内正式出版过个人论著(译著),或近五年内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本学科相关的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与推广价值,对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具有积极指导作用。
(八)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具有从城镇学校到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到薄弱学校全职交流任教一年及以上和到西部地区支教且表现突出的教师。
2、国家级、市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相当荣誉称号获得者;
3.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9年(含)以上的教师。
4. 担任班主任工作20年(含)以上的教师。
三、评选名额
全市拟评选特级教师230名,其中农村专项30名,专门用于乡镇及以下所属农村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申报(推荐指标表见附件1)。
四、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单位推荐
特级教师推荐人选,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的办法产生,并在本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意见,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少于所在单位在职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含),且同意推荐的比例不低于参加测评人数的三分之二(含)。
(二)区县遴选推荐
区县教委要成立特级教师评选推荐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按学科类别深入课堂进行听课,了解参评教师的师德情况和教育教学效果,进行评议,并写出评议意见。区县教委根据民主测评与专家评议意见,拟定推荐人选,根据得票多少进行排序,并将推荐人选的名单及其业绩在本区县教委网站进行公示,同时纸质材料由推荐人选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确无不良反映,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教委。
(三)评审、批准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组成由教育、人事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及有关专家等构成的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对各区县推荐的特级教师候选人进行审核,组织学科评议组对参评教师进行评议(包括审查书面材料,说课和答辩等)并提出评选意见。由评选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初选名单通过市教委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五、材料报送要求
各区县教委及有关直属单位请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推荐名册及个人申报材料按照以下要求报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海淀区增光路45号):
(一)个人材料按每人一袋准备,并在材料袋封面注明编号(编号按申报者所在区县、学校类别、申报学科顺序编写,如:东城区中学数学第一号,编号为:东中数1号)、姓名、单位、学科,具体材料包括:
1.北京市特级教师申报表(附件2)一式7份;
2.相关获奖、最高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区县教委人事科公章(原件由区县教委主管部门审核),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论文或论著不超过3件(均需原件);
3.北京市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民主测评结果表(附件3);
(二)北京市特级教师人选推荐名册(附件4)1份(请用excel制表,并报送电子版)。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的组织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确保评选质量。
(二)各区县在本次特级教师评选中,要体现向一线教师、学前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农村教师和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倾斜。
(三)各区县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要兼顾各类学校的比例以及各学科之间的平衡。
(四)专任教师参评特级教师,须在近五年内承担过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研究课或承担区级教育教学主管部门的研究课不少于3次;参加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市级教学比赛并获奖。近五年来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周课时数不少于8课时。
(五)教研员参评特级教师,须在教学一线任教9年(含)以上(新兴特殊学科除外)。任教研员后,经常深入教学一线示范教学、听课、评课、指导教育教学,总结推广教改经验,并在探索教学内容、教师成长规律、教学方法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指导的教师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评比一等奖,指导的教师论文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科研能力,近五年内曾独立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加过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材编写。
(六)学校领导(正职)参评特级教师须在参评学科承担教学工作,近五年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周课时数不少于4课时。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规范科学管理、课程改革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办学效果显著。
(七)教研员和学校领导(正职)的参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
(八)农村专项可适当放宽评审条件。
(九)除市教委直属单位外,评选范围内的他办校(园)按照属地的原则进行推荐申报。
市教委联系人:崔亚超
联系电话:51994771、82089241
传 真:66074298、82089125
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68988996
传 真:68988996
电子信箱:jyrs2013@126.com
附件:1.北京市特级教师推荐指标表
2.北京市特级教师申报表
3.北京市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民主测评结果表
4.北京市特级教师人选推荐名册表样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