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收费秩序,加强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等相关国家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通知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起草,交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盖学校公章统一发放,财务处、校办、图书档案室分别备案保存。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学校需要发生代收费项目时,需实际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处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等进行审核,最后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盖学校公章统一发放,财务处、校办、图书档案室分别备案保存。财务处在收取代收费时,必须附有相应的学生名单。代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营利原则。
请各部门认真学习本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4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