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仪容仪表的管理,展现学生精神面貌。现就《仪容仪表的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穿着要求: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穿着全套校服(宿舍楼内除外);
2、学生集体集会、外出活动必须统一穿着校服;
3、校服穿着要规范,严禁套穿(穿在里面),或为应付检查临时穿着;
4、校服,拉链应拉好(拉到校徽以上);
5、进出校门时必须穿着校服(特别是周五放学、周日返校时);
6、注意校服整洁、及时清洗。如校服有严重污损、或破损,由学生本人到库房重新购买。
二、仪表要求:
1、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不佩戴戒指;
2、不化妆;
3、不佩戴耳饰、腕饰;
4、自觉遵守学校的发型规定。男、女学生均不得染发、烫发,整怪发型。男生发型规定为:平头或分头(露耳、不过眉);女生发型规定为:露耳短发(头帘不过眉);长发盘在头顶或束为马尾辫,但头帘不得过眉,两边不得留散乱垂发。
三、考核标准:
1、对学生仪容仪表的问题,班主任要及时做好教育、记录工作,必要时取得家长的配合。
2、从即日起仪容仪表情况由德育处老师每天进行检查,违反仪容仪表管理规定的情况列入班级常规考核内容。
3、在校园内佩戴饰物,一经发现,即视为委托学校保管直至学期结束;(同时手机、游戏机、电脑、视听器材等贵重物品带入校园,一经发现,即视为委托学校保管直至学期结束)
4、检查时发现违反仪容仪表管理规定的学生,德育处教师将进行详细记录,并要求学生签字。凡两次违反管理规定的,学校将给予校级警告处分,并告知家长;
5、凡第三次违反管理规定并有警告处分的同学,仍不改正错误,继续违反管理规定的学校将给予校级记大过处分,记入学生个人档案,住宿生给予停宿一周处理;
6、关于仪容仪表问题经三次以上次教育无效的同学,学校将给予校级留校察看处分,记入学生个人档案,签订试读协议,家长接回家自行纠正,直至符合学校要求再返校上课。
本通知要求从10月25日开始执行。
德 育 处
201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