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5.8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聘任和解聘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5-09

(2018年5月8日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使人事聘任和解聘工作适应当前学校成熟发展阶段的需求,必须调整学校的人事管理思路,强化人事聘任和解聘的操作规范,全面落实人事管理的“分级责任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师聘任

第一条我校教师聘任实行“编制控制、分级聘任”的政策。各校区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量核算编制数,并报学校人力资源部,经学校校长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执行编制预算。

第二条允许各校区适当安排“储备教师”,以应对学校人员流动带来的风险。储备教师的临时性工作安排、职责和待遇等,事先要有详实的方案,并报请学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各校区教师聘任的总负责人为校区校长或执行(副)校长。各校区必须建立教师聘任工作考评小组,考评工作要有详细的评价记录。对于出现严重失当的聘任事件,要实施“追责制”,坚决杜绝有意聘用能力低下“关系人”的不良事件发生。

第四条要防止出现教师请长假、产假到期而不到岗等现象,若有教师请假逾期不归,应催其返岗。产假结束后拒不到岗的教师,在哺乳期结束后原则上应当不再聘用,并追回逾期的学校已发放的保险等津贴;其他请假而逾期不到岗的教师,要予以解聘并追讨违约期间学校发放的津贴。严禁各校区出现“吃空饷”教师,并对此类事件实行全面追责制。

第五条要加强合同管理,学校人力资源部要会同学校法律顾问、有关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部门工作职责及时修订、完善劳动合同和聘用办法。

第二章 员工聘任

第六条严格控制校机关、各校区行政教辅行政后勤人员,未经学校校长同意各校区不得增加行政教辅人员编制。因临时性工作调整或课程变革而引发的人员缺额,可以由工作量不足的教师或储备教师兼任。

第七条有专业资质的行政技术人员,例如医生、财务人员、实验师、IT技术人员、高级技工工程人员等,实行分管校长或部门主任聘任制,学校要适当提高上述人员待遇,以保证教辅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以上专业人员的聘任计划要事先报学校校长同意后,在分管校长或主管主任的主持下进行选拔招聘。其他要求同第一章。

第八条一般行政事务人员、勤杂人员、工程维修人员、餐饮服务人员、宿管员、医务护理人员,原则上要求“控制编制,只减不增”。聘任采用市场调控机制,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不得简单、随意提高待遇,可通过计酬工资、包干工资、效益工资等方式,以提高职效为前提,适当提高员工待遇。

第九条逐步推进保安人员、保洁人员等委派或人事代理制度。

第三章 解聘

第十条各级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解聘相对落后的教职工对于教职工队伍优化、学校总体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各校区负责人,一定要从对全体学生负责以及“慈不带兵”的管理常识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守“每学期必须解聘不能很好适应我校工作的教职人员”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若有校区或部门领导,对于专业技术水平落后、工作态度不认真、家长投诉率高、多次出现教育差错或事故、所教学科学生学业成绩落后、人际关系不良、经常惹事生非的教职工不进行常态化的解聘工作,应当追责。对于不敢得罪人,包庇落后人员,漠视学生因教师水平低而得不到应有发展现象的主要责任人,长期不执行常态性年度解聘工作要求的,性质特别严重的,必要时要降级、免除职务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被解聘的教师若对学校的决定不满,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由学校人力资源部协调法律顾问应诉,各校区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对于个别人无理取闹、威胁学校管理部门和人员、缠访闹访的事件,其所在校区负责解决,必要时上报学校校长,并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外附培训学校、物业公司、北外餐饮中心(北外附校)的人事聘任,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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