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外附校关于发放教师交通费补贴、租房补贴及住校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1-07-13

(2011年7月13日第一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逐步改善教师生活和工作待遇,在学校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决定对教师发放租房补贴和交通补贴;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综合楼管理,有效提高综合楼教师公寓的使用效益,避免教师不按规定标准申请住宿,杜绝“只占位不住宿”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对象范围为课任教师(住校的特级教师除外)、中层干部。校级领导、住校的特级教师住宿按原标准执行,租房补贴冲抵房租,不发放交通补贴。行政教辅后勤人员的住宿等按原有规定操作,不发放租房补贴和交通费补贴。

第三条行政教辅后勤人员的相应补贴,待物业公司、培训中心发展成熟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后,视具体情况,再另行研究。

第二章 补贴发放

第四条租房补贴发放对象为课任教师(住校的特级教师外)、中层干部,每人每学期500元(在学期初第一个月月底直接打入工资)。提前离职人员要扣除相应补助。

第五条交通补贴发放对象为没有租住学校公寓楼(通校)的课任教师、中层干部,每人每月200元(每年按10个月的标准),每月月底到物业公司领取。

第三章 一般住宿

第六条申请标准

1.中层干部、中学高级教师(副教授):每间二人。

2.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职称以上的课任教师:每间三人。

3.其他课任教师:每间四人。

4.以上各档可以低标准申请,原则上不得提出住高一标准住房的申请。

第七条收费标准

1.每间2人,每人每学期1000元;每间3人,每人每学期870元;每间4人,每人每学期750元。另收住房押金每人200元。

2.水电费按每月实计算并均摊。

3.公共厨房、开水房等公摊费用每人每学期50元。

4.除因中途离、退职等不可抗拒原因外,公寓房租住按“一学期一租赁”实施,中途不得退租、转租。

5.被套、床单、枕套须自备或委托物业公司代购,代购费用按市场价。棉被、棉褥、枕芯可自备,也可使用物业公司免费提供的周转被褥(循环使用,按规定已消毒)或委托物业公司代购,代购费用按市场价。

第八条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并要求租住公寓房须填写申请表,交物业公司领导审批;

2.经物业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按以下标准到物业公司缴费:

类别

二人间

三人间

四人间

每人交费标准 (元/人/学期)

1200元

1070元

950元

3.签订协议,物业公司告知公寓管理规定(另附),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退房手续

1.学期结束前一天,办理退房结算手续:结算水电费、住宿费,检查设备设施状况(损坏照价赔偿),办理押金退费等手续。

2.若没有按时结算的,二天之内免费。第三天开始按每人每天50元付费,一周后尚未退房,由物业公司派员代为整理物品(作好登记)、代为保管并代为退房,由此引发的损失由有关教师自行负责。

3.因工作需要(例夏令营、高三初三补课等)须续租住公寓楼的,可以延长租住时间或另行安排租住,费用等另作规定。

第四章 特别情形

本着“人本关怀”的精神,在房源许可的情形下,经物业公司受理后,报请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同意,对以下情形可以作特殊安排:

第十条若达到租住二人间标准的年长教师(50周岁及以上),因身体原因,要求租住单人间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物业公司领导审核并报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同意,按以下情形给予照顾:

1.按每间房的市场优惠价,再打五折计算,每学期另补交5000元房费;

2.对于情况特别特殊的,可适当减免部分房费,但每学期至少须另补交3000元房费。

3.其他费用及有关规定按第三章执行(原二人间的房费照付)。

第十一条没有达到租住二人房间标准的教师,原则上不得提出租住单人间住房的申请。

第十二条在校夫妻教师,若申请租住公寓房,按以下执行:

1.若双方均达到申请二人间标准,可申请住同一房间,其他参照第三章执行;

2.若一方达到申请二人间标准,可申请住同一房间,其他参照第三章执行;

3.若双方均未达到申请二人间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照顾安排。

第十三条午休房

1.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师需申请午休房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物业公司审批同意,可以安排午休房间(6—8人∕间):

1)年龄达到45岁及以上;

2)因身体原因需休息的;

3)因工作岗位特殊需休息的。

2.申请方式:“一周一申请”。即每周一上午10点前申请(因仅有14张床位,租满为止),使用时间为工作日11:00-14:00,床上用品及卫生由服务员定期更换、打扫;

3.收费标准:60元∕周(5天)

4.申请午休房的教师,租房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照常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学校财力允许、房源许可的前提下,此规定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拥有此规定的一般解释权,特别情形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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