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外附校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1-11-08

(2011年11月1日修订)

为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印章包括:

1、学校校章,指“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印章;

2、法人印章及校长签名章;

3、部门印章,指“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校长办公室”印章;

4、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

5、其他经学校许可可使用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1、学校各部门如需刻制印章,必须填写《刻制印章申请单》,经校领导批准签字后,交由学校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办理。如需更换新章的,应将原印章交回校办封存,再按学校刻制印章手续办理。

2、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印章的适用范围

1、学校校章适用范围包括:校内各部门对外、对内发文、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和证明材料;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学历证书、肄业证书、聘任证书、工作证等各种证件;各部门人员因公外出联系工作,需学校开具介绍信,使用校级印章的;

2、法人印章及校领导签名章主要适用于需要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签章的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部门印章由部门主任签发,印章管理人员用印。部门印章用于校内一般行政事务、教师学生获奖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印,一般部门工作往来用印,不涉及到与外界发生合作约定,不与外界签订合同协议,不对外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三、印章的使用审批:

1、使用学校公章时一律办理用印登记,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须将用章情况按要求填写好,以便索查,同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将盖章后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报送上级以及其他重要文件复印备案,以备索查。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经财务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签字后方可盖印。

3、对办公室核稿、校领导审阅及签发、以学校名义颁发的文件、制度、总结、计划等,印章管理人员可直接盖章。

4、因公出差、联系业务、参加教学会议、研讨会议等经部门负责人(北京市内)批准方可开具证明、介绍信。

5、学校法人印章以及校领导的签名章由校办保管使用,使用时须填写《用印审批单》,经校长批准签字。

6、部门印章由部门主任签发,印章管理人员用印。部门印章用于校内一般行政事务用印,一般工作往来用印,不涉及到与外界发生合作约定,不与外界签订合同协议,不对外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7、寒、暑假期间,需办理个人介绍信、盖章手续和假期因公、因私外出的教职工,如需开具校级介绍信或使用校级印章的,在放假前一周按学校有关规定到校办办理。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寒、暑假盖章的,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8、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以及纸张上用印。

9、学校行政印章的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用印时应仔细阅读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用印要规范,印章端正、清晰、美观。

10、以上未包括的,但确实需要用印的,经副校长以上签字同意后方准用印,且须由公章管理人员盖章。

三、印章管理人员的管理

1.任职资格

(1)印章管理人必须是本校正式教职工;不得使用临时工、试用工;在确认该员工管理印章前,必须报学校校领导,办公室留名备案。学校印章由校办负责保管使用,各部门印章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保管使用。学校公章未经校领导批准并签字,任何人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2)印章管理人与本单位第一负责人为非直系亲属;

(3)印章管理人不得是本单位第一负责人本人;

(4)出现用印失误的印章管理人员,由部门提出,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及时调离本岗位。

2.盖章前重点检查的事项:

(1)合同协议的用印必须有校领导签字且符合程序规范。

(2)严格审核《用印审批单》中的用印事由。

四、违规责任、处罚规定

学校以上述规定约束学校第一负责人、印章管理人的用印过程。对故意违背该规定,被迫违背该规定又不及时报告,放松用印工作责任心,擅自对外使用印章的有关人员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对不负责任、程序不合格便用印章的有关负责人及加盖公章的印章管理人,追究行政责任;对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重大侵害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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