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学校的各种支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北京外国语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就有关事项的规定修订如下:
因公出差,必须有明确的出差任务和计划,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 在市区参加二天以内的北京市、海淀区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会议,由分管校长同意,即可参加;二天以上的会议,必须由校长同意。
2.在北京市以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出席各种经验交流会、学术研讨会或业务培训会等会议,必须有会议通知并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同意。出差人员凭校长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到财务处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3. 其他公务出差,须提供出差目的、任务等方面的报告,并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同意,方可出差。校级领导离京,必须向北京外国语大学分管领导报告并征得同意。
4.副职校领导因公出差一天以内的,须口头告知校办和校长;一天以上的须由校长审批。
出差人员需要暂借差旅费用的,必须凭校领导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暂借款必须在出差结束后一周内及时清账,财务处负责人要及时催促借款人清账,对因没有及时清账引发的财务损失,财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作差错、事故或重大事故处罚。
差旅费的报销,须提供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有出差人、批准出差的领导签字,并按财务相关规定审批。
出差人员住宿原则上入住快捷酒店。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办法,按规定出差时间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限额标准如下:
(1)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为400元/间,多人同时出差合理安排住宿,不得铺张浪费,考虑到出差目的地地区差异,根据实际情况,经领导审批同意,可以适当上浮。
(2)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校区领导或行政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校长批准后,方可报销有关费用。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正式住宿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4)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学校不再报销相关费用。因开会、招生等出差,对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6)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一般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超标,经校区领导或行政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校长在住宿费票据上特别审批后方可报销。
(1)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等交通工具,按实报销,出租车除外。对于应当乘坐飞机经济舱而乘坐头等舱或者公务舱的,或其他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因公出差期间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2)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的交通费在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已由校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1)各项差旅费报销须提供相应报批资料及合法票据,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
(2)包干制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应于完成出差任务一周内填写出差补助申请,报校长审批后,计入当月工资发放。
(3)如出差过程中发生不可预知费用支出,或费用标准超出以上标准的,出差人写出说明后报校区领导或行政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4)预借差旅费或备用金,在20000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20000元以上的,须事先经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由校长审批。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一)经常性易耗品如教学文具、宣传用品、纸张等,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入围服务单位,并先审批后购买。
(二)我校食堂委托北京外国语大学后勤管理处饮食服务中心代管,原材料及相关用品的采购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后勤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材、图书、试卷、学生实践活动等教委有相关要求的,按照教委要求执行。
(四)非常规临时性采购可从央采目录、北京市政采目录选取三家供应商,比价采购。
(五)报销须提供真实合法票据,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的印戳,且一定要加盖对方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无论金额大小,原则上要附有购物清单。售货单位不给开的,由经办人根据购物单价、购物数量等补列购物清单。
(六)各部门购买物资设备、教学仪器、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制度,任何人不得在未见实物的报销单上签署验收人,如有发现假发票、假报销、虚报假帐时,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六)报销时,除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外,还要有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采购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销。手续不全的,会计人员应当拒绝报销,由此造成不能再借用其他款项而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由经办部门负责。未经入库手续的物资采购发票,一律不得报销。
(七)在购物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若发生无法用降低价格抵冲的折扣,应一律如数上交。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有权对相关人员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采购工作的具体操作,请执行《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采购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和维修项目以大学后勤管理处为主导,造价审批、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审计付款等关键环节可采用大学中标单位。
(一)1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或维修项目,由校长审批,党政联席会通报,可有附校行政中心自行操作。
(二)10万元以上,须经党政联席讨论同意并确定方案后方可执行。具体视工程量及北京外国语大学的规定,委托北外后勤管理处或由北外招标中心招标执行。
(三)根据北京外国大学有关规定,属于重大基建工程或维修项目,须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并确定方案后,向北京外国语大学分管校领导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项目实施由大学后勤管理处指导或承办,指定造价、施工、监理、审计验收单位。或委托大学对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项目进程及付款事项要及时在党政联席会通报。
(五)工程结算除需提供相关发票外,还须提供如下资料:造价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全部设计及施工图纸,验收审计资料。
(六)在工程采购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若发生无法用降低价格抵冲的折扣,应一律如数上交。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有权对相关人员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项目施工的具体操作,请执行《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修缮及改造工程的管理规定》。
(一)按照“必要、适度、节约”的原则安排接待用餐,提倡采用分餐形式用餐。
2.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副教授每人不超过40元;
4.接待客人须由校区领导或行政部门领导事先提出,并经校长审批后方可接待并报销。
(四)学校每学期末统计各部门接待用餐费用开支情况,报校长室。
(五)外事活动宴请标准,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六)所有接待原则上在校内食堂执行,特别情况必须在校外接待的,必须事先报告校长同意。
(一)学校各类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教育收费政策,任何部门不得私立收费项目。
(二)学校的各种收支必须纳入预算管理,重大的财务开支、对外投资、场馆外包等重大事项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经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经校董事会同意,报北京外国语大学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学校实行统一财务账户管理,任何收入都必须纳入学校统一账户,不准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一)学校常规性工资(包括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开支,按照《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岗位绩效奖励薪酬制”实施方案》及其操作细则,经校董事会同意后方可执行。相关工作按常规程序核实、造册,由人员所隶属的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复核,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主任确认后,由校长审批。
(二)2000元以下、各部门预算内的业务费开支,由经手人、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执行。2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内的预算内开支,事先必须由校长再次确认同意后,方可开支。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开支,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方可执行。
所有预算外开支,必须事先书面报告,2万以下,经校长同意后可以追加预算;2万以上的,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追加预算。
(三)讲课费、专家费规定:一般学科专家1000元/场;知名教育专家职称在正教授以下的,2000元/场;知名教育专家、教授,3000元/场;全国著名学者,5000元/场。专家费的开支,必须按照先报批后执行的规则执行,不得搞“事后补发”。
(三)除工资、购教科书等常规开支外,3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常规业务费开支,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须向北外附校董事会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北京外国语大学分管校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之前发布的规定,与此文件相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三)学校直属部门,要按照此文件修订财务规定,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