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在校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应对和处置学生中因生活中存在具有重大心理影响的创伤性应激事件或严重心理障碍而可能引发或已经引发的自杀、自伤、自虐性事件或伤害他人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是学校有效处理学生心理危机突发事件的主要依据。
(三)学校一旦发生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投入到突发事件处理的工作之中。
心理危机是指学生运用通常方式不能应对目前所遇到的情形时,出现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应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学生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安全度过危机。
心理危机干预由相关班主任、生活教师、德育导师、心理咨询教师等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学校各学部、德育处、学校办公室等单位分工负责。
心理危机干预由学校德育主管校长总负责,德育处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指挥协调。
1.患有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易出现自伤行为的精神障碍者;
2.因心理障碍或突发事件导致产生自伤、自虐企图或行为者;
3.因心理障碍而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有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倾向者;
1.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生安全;
2.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亲属;
3.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由领导小组指定人员)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事件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相关人员应立即全力投入到本次事件工作中来;
5.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6.事后干预的原则。在危机干预后期,由相关班主任、德育导师、生活老师、心理咨询老师做好相关班级、宿舍同学的安抚疏导教育工作。
发现危机情况,处于危机现场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要采取必要手段阻止危机发生。对于有可能造成危机扩大或激化的人、物、情境等,进行必要的消除或隔绝。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可能引发其他学生心理危机的刺激物,德育处、安全保卫部等部门及时阻断。
处于危机现场的学生或教职员工应立即向危机学生所属班级班主任及德育处的领导报告;班主任及德育处的领导在采取必要措施并迅速赶往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
(二)即时监护。
德育处立即派专人对危机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
(三)通知家长。
在实施监护的同时,班主任应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家长来校,如果家长确实无法尽快赶到学校,在家长以传真、电话等方式的授权下,对学生采取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直接送至专业卫生机构进行治疗等相应处理措施。
(四)专家评估。
由学校德育处(包括心理辅导室)等部门会同有关精神卫生鉴定机构对学生进行危机风险评估,提出进一步的危机干预措施和初步的治疗建议。
(五)实施治疗。
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将学生送至专业卫生机构治疗;对可以在校坚持学习但需辅以药物治疗的学生,德育处应与其家长商定监护措施;对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可由家长监护并离校治疗。
(六)应急救助。
得知学生有自伤或伤害他人倾向时,班主任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紧急情况下应先拨打110、120等紧急电话求助。
(七)事故处理。
当学生自伤或伤害他人事故发生后,德育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安全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德育处对学生进行安全监护;校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至就近医院救治;德育处心理辅导室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八)成因分析。
事故处理结束后,德育处心理辅导室负责事件的成因分析,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认真梳理,尤其对那些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手段和措施认真总结,以备今后参考。
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危机发生后,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靠上工作,靠前指挥,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
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四)记录备案。
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保证资料详细完整。
(五)责任追究。
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