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外附校物资赔偿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1-09

北外附校物资赔偿规定

为保证学校设备设施合理完好的正常使用,现将设备设施、家具的赔偿规定暂定如下:

一、设备设施:(门、窗、卫生间设备等)

1、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年限最低为5年。如在2年之内出现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负责支付修理费用的全额,若无法进行修理的则由当事人按购买价的100%进行赔偿。

2、正常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出现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负责支付修理费用的全额,若无法进行修理的则由当事人按购买价的80%进行赔偿。

3、正常使用5年以上出现人为损坏,由当事人按购买价的60%进行赔偿。

二、家具类:

1、家具的正常使用年限最低为10年。如在5年之内出现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负责支付修理费用的全额,若无法进行修理的则由当事人按购买价的100%进行赔偿。

2、正常使用6年以上10年以内出现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负责支付修理费用的全额,若无法进行修理的则由当事人按购买价的80%进行赔偿。

3、正常使用10年以上出现人为损坏,由当事人按购买价的60%进行赔偿。

三、公共设施:

1、各部门、年级组、班级负责自己周边区域的公共设施,发现有人损坏及时上报物业资产部并记录损坏物品人的姓名。

2、各部门、年级组、班级随时对自己周边区域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损坏及时上报,没有找到损坏人的由附近几个部门共同按照设施价格的100%赔偿,如没有上报,则由附近几个部门共同按照设施价格的200%赔偿。

3、宿舍楼区域(楼门、卫生间、楼梯门、学生活动室、不锈钢扶手)由生活老师负责检查,发现有人为损坏及时上报物业资产办公室并记录损坏人姓名。若没找到当事人,则由生活老师按设施的100%进行赔偿。

四、公物损坏的处罚办法,依据《北外附校物资赔偿规定》执行。

1、由于不慎造成公物损坏的,应由当事人说明原因,照价赔偿。

2、违反学校规定,人为造成公物损坏的,当事人要写出检查,除照价赔偿,情节恶劣的还要按学校纪律处分。

3、班内公物损坏没有查出责任人的,其赔偿由班级全体学生支付。宿舍内公物损坏没有查出责任人的,其赔偿由宿舍内住宿人员支付。

4、公共区域内公物损坏,若没有查出责任人的,其区域所有使用人员负责赔偿。

五、公共区域的公物检查由物业公司资产部人员按工作管辖区域随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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