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明火作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1-02

一、校园内动用一切明火作业,必须经外附物业公司安保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审批动火时,应遵循以下准则:

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的不准动火;

2、周围的易燃、易爆杂物未清理的不准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准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与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将残存的油质洗刷干净的不准动火;

5、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准动火;

6、凡盛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源的容器和管道不准动火;

7、在高空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除干净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准动火;

8、未配置相应灭火器的不准动火;

二、动用明火前现场要指定安全监护人、现场安全监护人必须监视动火情况,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扑救。

三、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动火后现场施工人和安全监护人、要彻底清除火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四、动用明火作业的部门必须事先安保部申请,审批同意并办理动火证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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