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教师队伍建设,全面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推进我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质量,正确树立广大教职工工作导向,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人发〔2004〕37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及海淀区教委相关文件精神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标准。按照北京市海淀区职称评审文件的相关申报标准及通知内容执行,进行严格审核、规范评审。
第三条科学规范。按照能力胜任、岗位需要和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学校职称推荐工作。
第四条分别申报。北京市户口的教师通过学校评审后,直接申报海淀区,取得海淀区相应的职称证书;非北京市户口的教师通过学校评审后,直接申报大学,由大学委托相关有资质的机构评审,由大学颁发相应职称证书。
第五条同城待遇。大学颁发的相应职称证书与海淀区相应的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即取得相应职称的京籍教师与非京籍享受同等待遇。
学校分别成立由5至7人组成的中学职称评审小组和小学职称评审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级领导、学部主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应学部提名,一线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一)负责审议并决定办公室递交的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文件。
(二)负责对参评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业绩成果以及有关证书、证明等进行审查和评议。
(三)负责听取学科考核小组的考核情况汇报,有权对考核结果提出质疑。
(五)负责初级评议和推荐评审教师的专业资格,并形成推荐评审结论。
学校分别成立由3至7人组成的学科考核小组,评审小组成员或教研组长任组长,其他成员由备课组长、骨干教师、高级或特级教师等一线教师中产生。
(一)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核是否达到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基本资质,对工作量、教龄、班主任龄、教科研成果、所教学生成绩、专业水平等做出评定。
(二)组织参评人员述职、听课等,对参评人员就德、勤、绩、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三)负责向学校评审小组进行全面、详细材料复审及学科考核情况。
(四)负责根据职称评审小组的推荐评审结论,填写《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及《学年考核表》中需要学校完成的部分。
第八条学校成立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会务安排、上级报送等相关事宜。
(二)负责组织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会议,做好会务安排、会议纪要撰写及相关新闻报道工作等等。
(三)负责职称评审申报报名、材料收审、政策宣讲及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
(四)负责培训、指导教师对报送材料的填写、整理工作,实事求是、规范细致地整理材料,对上报材料要逐项审查,严格依照海淀区教委的相关规定,依照原件核实,严把质量关。
(五)负责向职称评审小组及学科考核小组反馈报名及材料审核的详细情况。
(六)负责向全校教职工提供职评材料准备的相关信息(如教师资格证、外语、计算机等证书取得的方式、途径等),及时提供信息渠道来源及政策咨询。
学习政策文件——筹备申报材料——材料收审——填写简表及汇总名册——公示——学科考核小组考核——材料终审——学校职评小组评审——报送上级。
(一)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全文学习《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及上级职评工作的相关要求,将申报条件、要求及指标全部公开。(每年9月末)
(二) 组织符合条件的教职工进行个人申报,填写简表,按照要求准备材料。
(三) 材料审核后,形成汇总名册及审核结果说明表在内网公示,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四)学科考核组成员对参评人员就德、勤、绩、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准备向学校评审小组进行详细汇报考核情况。
(五)学校评审小组根据学校考核组的考核结果,对参评人员进行充分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最终的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内容详见《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京人发〔2004〕37号文件)
第十二条原则上,小学教师只能申报小学相应级别的职称,如申报中学职称系列,须在中学兼任相应的课时,且由中学职称评审小组评审。
第十三条原则上,申请海淀区同一职称级别认定的,材料审核合格,在学校职称评审小组会上通报后,即可上报,不必组织学科考核。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校长室拥有该办法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