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现将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教财〔2020〕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市级文件精神
各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提高政治站位,认识工作的复杂性,坚决贯彻落实市级文件精神,保证收退费工作平稳有序。
各学校(幼儿园)是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内部协同机制,成立收退费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亲自领导、统筹协调收退费工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本学校(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办法。收退费管理办法中应包括收退费管理的组织机构,各部门工作职责,收退费计算公式(住宿费还应明确实际住宿天数时间段),收退费方式和流程,学校(幼儿园)咨询电话等;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的相关要求,将收
退费管理办法进行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二、加强学费(保育教育费)管理
各学校疫情期间采用线上教学和复学复课后线下授课相结合等方式能完成本学期教育教学任务的,可按收费管理规定收取学费;不得跨期预收学费。
幼儿园不得跨期预收保育教育费,未复园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保育教育费。
三、加强住宿费管理
学校(幼儿园)住宿费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跨期收取,未住宿不得收取住宿费。
建议对住宿费按照实际天数计费,计费期间每学年按10个月(300天)、每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
各学校要及时结算毕业年级学生住宿费。已经按学年或学期收取的毕业年级学生的住宿费要根据各学校制定的收退费管理办法,进行结算清退,并在学生毕业前完成退结工作。非毕业年级学生应退住宿费的,学校应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在取得学生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可冲抵下学期(学年)的住宿费。
四、加强伙食费管理
伙食费执行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五、严禁违规收费
各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和服务性费用,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
附件: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教
财〔2020〕11号)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