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董事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0-12-14

 

 

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董事会章程

2020年12月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设立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北外附校”或“学校”)董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外附校系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外语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举办的事业单位,行政隶属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是北京外国语大学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拥有北外附校资产的合法所有权、管理权和处分权。

第三条 北外附校董事会为学校非行政的常设机构,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分管校长直接领导。董事会成员按照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办学者代表、社会知名专家组成,人数五人或七人,设立董事长一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学校办学目标、政策与策略、发展规划与方向等重大问题,拥有最高决策权。

第七条 北外附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2、审议制订或修改学校董事会章程和学校章程,审议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3、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审议批准学校的学年工作计划和学年工作总结。

4、审议聘任与解聘校长,审议批准校长提名推荐的副校长人选。如果董事会提议的校长、副校长人选,属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正式编制的干部,须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处级干部的管理办法,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校长聘任。如果董事会提议的校长、副校长人选,不属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正式编制的干部,须报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委备案。

5、审核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教职工编制、工资总额、薪酬制度、考核方案等。

6、审议批准学校机构设置、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招生办法等。

7、经北京外国语大学授权,对符合北京外国语大学“三重一大”的事项,按北京外国语大学“三重一大”相关制度执行。

8、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董事会不管理学校的具体和日常行政事务,其制定的政策方针,由校长具体实施。

校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学校的日常教育和教学管理,拥有最高行政管理权。校长不在岗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为行使校长的职权,遇特别重大事件应当向校长汇报。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如有重要事务,董事长可提议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一周,北外附校董事长应将董事会讨论事项提请北京外国语大学分管校长阅知,北京外国语大学分管校长有权全程参与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各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全体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于     日表决通过,并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外附校董事会。

 

 

 

Copyright @ BFSU. 北京外国语大学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19号    邮编:100089  Supported by BFSU I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