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章程

作者: 时间:2020-12-14

 

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章程

(2020年12月修订,草案)

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或“北外附校”)是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隶属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育机构。

北外附校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北外附校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外语特长、文理兼优、素质全面”为基础,面向未来,为培养具有“国际化、复合型人才”打下良好的学业和核心素养基础。北外附校作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办学特色优势延伸至基础教育学校的一种标志,秉承北外“兼容并蓄、博学笃行”的校训,正在成长为我国基础教育外语特色办学的领跑者,为高等学校输送更多的预备英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简称北外附校;英文名称为BFSU Foreign Languages School。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大街19号。

学校的网址是www.bwfx.com.cn。

第三条 学校的单位性质是北京外国语大学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活动。

第四条 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基础教育发展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学校以培养“外语特长、文理兼优、综合素质全面的国际化预备英才”为目标,围绕“学生的全面发展”,不断完善课程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为学生将来成为具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思辨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打下扎实的基础,为高等学校提供优秀的生源学校要不断加强学科教学研究和校本化教师教育培训活动,引导教师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以“确保所有学生的成功”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

第五条 北外附校的举办者是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外语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会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北外附校作为包含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依法为非赢利性单位。北外附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六条 学校接受审批机关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学校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当地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核定学校的办学规模。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政策,在教委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招生方案学校要严格服从当地教委发布的招生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行摇号入学,高中招生由教委招生部门根据当年中考录取分数线统一录取。未经教委同意,学校不得擅自决定招生政策并招生。

学校实施学前教育、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适当开设面向国外升学的高中国际课程项目以及各个年级的多语种外语项目、双语特色课程项目,开展“外语新课堂”实践研究。

招生对象“符合北京市就学条件并获得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的学生,以海淀区学生为主,每年招生按当地教委当年的政策执行。

十一 根据“管办分离”的原则,每年的经费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学校依法依规使用校内资产、增添必要的设备、改造相应的设施,并依法接受监督。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依据“三重一大”的规定决策,并报北京外国语大学审批、招标,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规范过程操作、严格全程管理。

学校依法拥有“北外附校”名所有权,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徽、校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除北京外国语大学以外未经学校授权,校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北外附校”校名及无形资产。

十二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办学和管理行为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外国语大学、学校董事会、学校监事、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 北外附校决策机构为学校董事会。

第十 北外附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依照董事会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审议制订或修改学校董事会章程和学校章程,审议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审议批准学校的学年工作计划和学年工作总结。

(四)审议聘任与解聘校长,审议批准校长提名推荐的副校长人选。如果董事会提议的校长、副校长人选,属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正式编制的干部,须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处级干部的管理办法,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校长聘任。如果董事会提议的校长、副校长人选,不属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正式编制的干部,须报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委备案。

(五)审核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教职工编制、工资总额、薪酬制度、考核方案等。

(六)审议批准学校机构设置、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招生办法等。

(七)经北京外国语大学授权,对符合北京外国语大学“三重一大”的事项,按北京外国语大学“三重一大”相关制度执行。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条  学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党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党总支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对学校行政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提供保障。党总支负责学校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 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十八 学校不设立监事会,设立监事2人,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提出人选,经北京外国语大学分管校长同意后聘任。监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学校教职工

第十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十条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条学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学科教学研究,定期参加教研活动,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活动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规定公平获得外出进修、教研活动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申诉、复议、诉讼或申请仲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工作和专业水平要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专业行为规范

(四)珍惜、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发展制度,鼓励并支持教师通过进修培训等渠道提高专业水平。建立和完善校本化教师教育制度,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和全面素养。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教学和研究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岗位,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专家建立工作室,指导教师的专业发展,聘请特别的师资团队,对学生的各类竞赛、中考和高考等进行特别的辅导

第二十条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享受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专属教师职责的权利与义务除外。

第二十条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学校要建立系统的、全面的教职工考评机制,从师德修养、专业水平和业绩表现等多个维度开展全员考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业绩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解聘。

十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与劳动用工制度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经费使用(载明: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三十八 学校的课程设置按照当地教育行政的规定,同时开展外语小班化教学,开设国际课程项目并设置复语外语课程,推进一部分学生从小学五年级开始学习两门外语的教学改革行动。

三十九 学校的学籍管理服从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北京市有关规定擅自招收不符合在京就读的学生入学。毕业证书的发放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条 教学管理

  1. 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始终要将课程与教学作为学校运营的核心事务。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内设课程研发中心、教研活动中心等,全面负责课程及教学工作。

  2. 建立全校、区域、年级部以及教研组齐抓共管课程和教学质量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学科课堂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全面落实备课、上课、作业布置、学业辅导及考试评价等教学环节,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研组长在提升学科团队整体教学质量中的作用。

  3. 加强对课程设置及课程内容的研发工作,构建成熟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化实施方案,引进或创新外语特色课程,提升学校的国际化程度和办学品质

  4. 不断加强课堂教学的实效性,从“内容、动机、互动”多个维度在课堂深层处落实教育教学的全面要求,打造具有深度学习特征的课堂教学,形成平实、直面核心知识的课堂教学行为文化。

    教育管理。

    (一)加强学校德育工作。要始终把学校德育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全面完成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德育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内设团委、少先队大队部、学生发展中心和心理咨询室,全面负责学生德育工作。

    (二)建立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学校德育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德育处、共青团、少先队、宿管中心和班主任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教育部《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及《中小学德育大纲》、《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和民主法制教育,进行民族精神教育,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

    (四)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等文精神,从正式课程、课外教育活动以及专业训练团队等方面建立系统的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运营机制,面贯彻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办学求。

    (五)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健康文明的行为习惯。加强学生法教育,增强学生法观念。聘请法治副校长、辅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教育活动。

    第七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学校名称、层次、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及因合并分立等事项变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民办学校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北京外国语大学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十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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