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修订)
(2022年11月1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对于决策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并且进一步提高学校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水平,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按照《中共海淀区教育工委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试行)(海教工发〔2008〕2号),关于印发《海淀区贯彻北京市中小学党支部(总支)、校长、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教工发〔2004〕3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意见》(教工委【2016】13号),《中共海淀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通知》,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决策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和机制
第三条 决策的原则和机制
(一)决策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即:重大决策必须经过科学论证(集体研究、决议、论证),凡需教代会、党政联席会会议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班子的集体智慧和整体功能,如遇有争议事项,校长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但争议的意见应当记入会议纪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二)决策机制:根据需要决策的内容召开党政联席会、教代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为有效。会议召开的形式、决策的内容和议事规则,按照《中共海淀区教育工委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试行)》、《海淀区贯彻北京市中小学党支部(总支)、校长、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和《海淀区中小学重大问题的议事决策制度(试行)》执行。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市区委、市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和重要措施。
(二)学校讨论、审议办学思想、办学方向、整体发展规划及年度、学期工作计划,研究、制定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工作部署。
(三)涉及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五)学校各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上级部门布置、检查、验收工作及相关决定。
(六)大额经费的安排及使用,年度经费的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的安排。
(七)学校基本建设、重大基建项目、设备设施购置、校园修缮、消防安防项目、信息化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
(八)学校对外交流合作以及培训进修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九)校级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评选和推荐。
(十)学校教职工考核、奖惩的实施。
(十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十二)学校相关重要合同、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签署与解除。
(十三)学校招生政策以及实施工作。
(十四)学校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措施,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重大问题和部署。
(十五)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事项;研究关系广大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社会和家庭稳定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六)学校关于换届等重大问题的请示或报告;有关机构设置、撤并等重大事项的请示或报告;重要表彰事项的请示或报告。
(十七)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学校副校级、中层干部(部门主任,教研组长,党、政、工、团等)职务的任免、考核与奖惩。
(二)后备干部(校级)人选的选拔、推荐。
(三)校外人才引进及教师岗位聘任工作。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一)学校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二)或对学校产生巨大社会、政治影响的项目。
(三)国内外合资、合作的有关教育重大项目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购置、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的立项和调整申请。
(五)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与报废。
(六)国家级、市、区级的重点、试点、示范类项目。
(七)学校重大活动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
(一)学校年度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决算。
(二)1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方式
第八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议事方式是教代会、党政联席会。会后应形成手工撰写成册的会议纪要。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会议决定的,由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相关会议予以确认。如无法召开教代会,则经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研究同意,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有关人员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制度
第九条 教代会制度
(一)会议目的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另通过教代会规范学校政治权力、行政管理权力、民主管理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实现各种权力的相互支持、合理配置和相互协调。
(二)会议归口管理
教代会实行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管理,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
(三)与会人员
根据本校规模,教代会的成员为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以及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应有2/3及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会议召开频率
教代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代表临时会议。
(五)议事范围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听取校长关于重大问题的通报,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议事程序
(1)在教代会召开前,由学校工会委员组织党政联席会确定大会主席团成员、议题、议程以及通过、决定教代会其他事项。
(2)教代会召开期间,教代会代表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专项工作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的通报,并且设置教代会代表质询环节,相关部门现场直接与学校领导沟通情况、理顺关系、化解矛盾,更好的实行校务公开。
(3)教代会召开期间,需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以及表决大会决议和方案及其他事项,由校长对此类重大事项进行通报,教代会代表就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所有与会人员均须根据其现具备资料程度对议题进行发言并对议题进行表决。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教代会各相关提案及重要决定事项最终由主席团对于审议结果予以通报。
(5)对教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应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报告。教代会在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与校长意见不同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协商解决。如意见不统一,校长应暂缓执行,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复议后意见仍不统一的,要及时报告区委教育工委和区教育工会。
(七)会议档案管理
(1)教代会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所议议题与提案、重要决定事项、所有与会成员对会议议题与提案的相关意见及质询,对重要决定事项的表决结果,以及会议最终审议结果。
(2)所有与会人员于会议结束时查阅会议纪要,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会议纪要经所有与会人员签字后,经主席团代表签字后及时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留存。
(3)档案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学校教代会档案资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整理。会议结束后,学校工会委员会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并手工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团审定后备案留存。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制度
(一)会议目的
为了实现学校决策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以党政联席会制度作为学校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采用集体议事,根据集体意志民主表决形成会议决定,为学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二)会议归口管理
党政联席会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管理,校长负责主持。
(三)与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的固定成员为党政联席会委员,其中包括校长、副校长、党总支委员、行政后勤管理中心主任。另会议议题涉及事项分管领导、负责人必须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应有2/3及以上固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会议召开频率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五)议事范围
(1)学校办学目标、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变更与调整。
(3)学校内部机构调整、副校级和中层干部等人事调动、教职工奖惩、职称评聘。
(4)学校内部分配方案、年度经费预决算、重大经费开支、大宗物品采购、重大基建项目。
(5)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
(6)1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出项目须向党政联席会通报,工资、公积金、水费、电费等常规支出除外。
(7)其他重大问题。
(六)决策程序
(1)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办公室应将会议讨论内容、会议资料以及会议议程告知与会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对会议研究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2)会议召开时,由当日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程组织会议,与会成员应一事一议,就会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所有与会人员均须根据其现具备资料程度对议题进行发言。
(3)经过讨论,所有与会人员必须对议题进行表决,表决顺序由职位自低到高,切实做到充分提取意见。
(4)会议主持人将议题意见集中、归纳,最终就所讨论议题形成决策。
(5)对党政联席会形成的决策,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策或交由教代会审议后做出进一步决策。
(七)会议档案管理
(1)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所议议题、所有与会成员于议题讨论阶段对会议议题的相关意见,于议题表决阶段对会议议题的表决结果,以及会议最终就所讨论议题形成的决议。
(2)校务会后应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由校长、书记审定签发。
(3)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将非涉密事项会议决策结果对相关部门进行公开。另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并手工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当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备案留存。
第六章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与决策的实施
第十二条 经教代会、党政联席会批准与通过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并保证事项进度与质量,同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教代会、党政联席会汇报。如在实施中出现突发问题,分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及时上报,按照议事程序进行完善。
第七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成立检查与考核评价小组,由党支部书记领导,成员由财务部门、教代会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对教代会、党政联席会决定与通过的事项进行检查与考核。包括决策事项相关负责人是否按照教代会、党政联席会决策进行实施、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标是否符合等。
第八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追责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政治影响的集体或个人,依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实行问责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条规,国家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追究个人责任时,事项实际执行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即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可免予责任追究。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领导人员个人责任。
第九章 本校各层级领导干部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本校各层级领导干部审批权限。
校长审批权限:负责对学校各项活动的执行进行审批;负责审批10万元(含)以下经费支出项目。
主管校领导审批权限:负责对主管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核。
各职能部门主管审批权限:负责对本部门经济活动业务进行审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全体教职工均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实事求是地向各级党组织与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九条 如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最新的制度与本办法有矛盾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最新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