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骨干教师、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2-10-23

海淀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骨干教师、带头人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教”战略,强化我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和带头人(以下简称为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队伍建设力度,推进“名师工程”不断深化,提高海淀教育的核心竞争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从我区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人力资源开发、人才成长的规律,着力于教师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和教师个体的持续发展,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科学评价、实事求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选拔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每两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区级骨干教师,只设学科骨干教师,不设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区级骨干。

区级带头人,分别设区级学科带头人、区级班主任带头人和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

第五条 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的评定工作由区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选拔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选拔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的范围

本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青少年活动管理中心的专任教师,科研部门的研究人员(含学校、幼儿园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兼课每周不少于六课时的行政人员。

第七条 选拔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的对象

幼儿园、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区级骨干教师在校级学科带头人和校级骨干教师中产生,小学区级骨干教师在中心学区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中产生;区级学科带头人在区级骨干教师中产生;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区级班主任带头人(幼儿园不设)在校级班主任带头人中产生,小学区级班主任带头人在中心学区级班主任带头人中产生;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在中心学区级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带头人中产生;前一任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符合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八条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关爱每一名学生,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终生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岗位上,师德表现和工作情况得到学生和家长的好评;积极探索当代教育发展规律,掌握先进教育理论并指导教育教学实践,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同志,善于合作,积极进取,不断探索,勇于创新,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九条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区级骨干教师人选。

一、幼儿园、小学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教龄,在同等条件下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教师可优先考虑;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教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班进修结业证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可优先考虑。

二、学科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扎实,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所任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学效果好。近2年内,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承担过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并获奖,或在区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奖;小学教师近2年内承担过中心学区及以上公开课、研究课或在中心学区及以上教学竞赛中获奖;幼儿园教师全面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近2年内承担过区级及以上半日活动观摩,或在区级及以上教育活动评优中获奖。

三、有一定的教育理论修养,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近2年内承担或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校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人撰写的相关文章;近2年内在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与专业有关的教育教学文章;近2年内论文获区级及以上奖励;所辅导的学生近2年内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参与的竞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积极探索学生发展的规律,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同等条件下达到区教委规定的外语口语等级标准者优先),掌握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以及前沿学术意识,能够按照社会、经济、科技和教育的发展要求,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拓宽视野、丰富知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能够完成继续教育每年规定的学分。

五、积极参与校本教研、校本培训,近2年承担有学校或中心学区或区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在带领学科群体或在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教学能力和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科研工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一定成果。

六、在同等条件下,具有农村支教经历者优先选拔。

第十条 在符合骨干教师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区级学科带头人人选。

一、幼儿园、小学教师具有小教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具有中教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近2年内在本学科连续任教,经学校和区教委考核,能够履行职责,出色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在全区具有公认的较高的教学水平,为学校和区教育教学改革做出突出贡献。

二、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准确、全面地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近2年内,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承担过区级及以上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研究课,或举办过教学教研辅导讲座或介绍过先进的教学经验,或在区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及以上奖励,或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指导的学生,近2年内在区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奖或参加专业课自编教材及讲义的研发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小学教师在区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或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承担中心级公开课、研究课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参与过区级教学教研辅导讲座、介绍过先进的教学经验;幼儿园教师承担过区级以上公开课或研讨活动。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较强的教育科研意识,具有专业实践能力、教学研究能力、教学创新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近2年内,承担的学科教研、教育科研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成果显著,主持或参与区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有阶段性成果,有关论文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科研、教研部门或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育学术团体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得区级及以上奖励;近2年内,有关教育教学的论文在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出版过个人专著;所辅导的学生近2年内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参与的竞赛中获得过市长奖或全国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能够比较准确把握学生发展规律,有一定外语交际能力和阅读能力(同等条件下,达到区教委规定的外语口语等级标准者优先),能够把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主动完成继续教育每年规定的学分。同时具有开阔的视野,创新的思维,了解并掌握前沿的学科信息,主动自觉地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具有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技能,不断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

五、在校本教研、校本培训中发挥带头作用;近2年承担有学校或中心学区或区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最少完成一篇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调研报告或承担过一次区级及以上研究课。在带领学科群体或在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教学能力和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科研工作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取得显著成果。

第十一条 在符合上述第八条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推荐为区级班主任带头人人选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坚持育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

二、注重班集体建设,具有较强的班级组织管理能力和对学生的引导教育能力。有独特的班级建设思路与创新精神,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所带班级荣获校级及以上优秀班集体称号,发挥较强的示范作用。

三、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不低于3年,并且现在仍担任班主任工作(年级组长曾有不低于3年班主任龄,现担任年级组长工作),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校级“班主任带头人”,小学的中心学区级“班主任带头人”,班主任工作取得公认的业绩。

四、近2年被评为“紫禁杯”优秀班主任或区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小学在班队会评选中获得中心学区及以上奖励。结合实际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班级管理进行探讨研究,有创建性的成功经验和理论。工作业绩突出,班内无流失生,无犯罪率。

五、高度重视法制、安全教育,注重家庭教育的研究与指导,积极开展学生家访工作,每学期登门家访不少于班级学生总数的二分之一人次,有良好的效果,并受到学生、家长的欢迎和好评。

六、注重以新视野新理念研究班主任工作,注重德育科研,有关德育工作方面的文章在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德育论文在区级及以上评选中获奖。

七、积极参与班主任的培养培训工作,在培养青年班主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二条 在符合上述第八条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推荐为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

一、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从事少先队工作连续3年或累计5年以上,且为现任大队辅导员。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事业。

四、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较好的心理素质,工作业绩显著,曾获区级以上荣誉称号。

五、有较强的科研意识和能力,近2年以来有科研成果(专著、论文、调研报告等)发表并获市级及以上奖励。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社会协调能力、策划运作能力,承办或参与过区级、市级以至国家级的重大活动且成绩突出,学校少先队集体曾获区级以上命名表彰。

七、积极参与少先队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八、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积极探索新时期少先队工作的新理论、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其经验对于全区少先队工作有指导意义或推动作用。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三条 选拔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的程序

一、个人申报、学校学科教研组推选、学校组织听课、申报人员述职;

二、学校初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小学由中心学区初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将推荐人选在校内(小学在本学区范围内)公示;

三、区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区公示;

四、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审核批准。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四条 区级骨干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一、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团结创新。做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模范。

二、注重学习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追踪科研和教学前沿,严谨治学。不断学习进修,拓宽视野、扩充知识、更新观念,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成为我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科研的中坚力量。

三、认真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四、积极探索课堂教学改革,主动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至少承担一次校级及以上公开课或教学观摩活动。

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结合本校、本区实际,参加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2年任期内至少有一篇校级一等奖论文或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获奖的论文。

六、自觉承担青年教师的培养任务,每年有计划地带1—2名青年教师,帮助他们提高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使其尽快成长。

七、积极参与支教活动,为教育的均衡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十五条 区级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施教,敬业奉献,关爱学生,团结创新。做育人的模范师德的楷模。

二、注重学习研究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探索新时期教育教学规律和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技能,追踪科研和教学前沿,形成自己独特见解和教育教学风格,在学科教学中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

三、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优异的教学成果。每年至少承担一次区级及以上公开课、研究课。

四、在做好学校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每年至少完成一次区教育行政或业务部门交给的具有一定规模或一定影响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承担区、校两级学科专题研究或教改实验或教科研任务。2年任期内至少在区级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或教学工作经验或科研报告。

六、主动承担区、校两级指导骨干教师和培养青年教师的工作,每年至少直接培养或指导2名青年教师,并取得显著成效。

七、自觉投身到支教活动中,把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

第十六条 班主任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履行北京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八项职责,在本校班主任工作中起带头、表率作用。

二、每学期(含假期)组织有意义、有实效的班级活动不少于3次。

三、承担本校或区级德育课题的研究任务,并有阶段性或终结性成果。每年公开发表德育论文或高质量的班主任工作经验文章不少于一篇。

四、承担学校、中心学区或区级班主任培养培训及指导工作,每学年培养青年班主任1—2名。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校级或校际间或区级的主题班会现场观摩活动。

第十七条 区级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少先队辅导员带头人要爱岗敬业,率先垂范,在全区辅导员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主动参与、承担中心学区或区级少先队科研项目。

三、积极承担少先队辅导员的培养培训任务。

四、每学年至少承担—次,中心学区或区级少先队观摩活动。

五、每学年完成一项科研成果(论文、专著、调研报告、文艺作品均可,以发表为准)。

第十八条 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的待遇

一、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经学年度考核合格,并经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审核备案后,区级骨干教师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300元,区级带头人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600元。若被评为市级骨干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只享受最高一级待遇(学校经费由其他部门负责的,可参照本待遇执行)。

二、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有计划地组织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进行区级培训、组织考察等。所在单位应积极为他们参加国内外的进修培训、考察等创造条件。

三、区级骨干教师、带头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他们参加教科研课题研究、总结经验、著书立说等,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区委教育工委、教委负责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选拔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后的日程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建立考核制度。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每届任期2年(两个学年度),任期终结或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称号自动取消所享受待遇自行终止。对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的考核,结合教师的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依据本办法第五章有关条款,采用个人自评、单位考评和区级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考绩档案。单位要建立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考绩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信息库和联系制度。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建立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信息库,及时记录他们的考核情况和综合情况。定期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组织讲座等活动,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群体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上报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审批后,取消其区级骨干教师、区级带头人称号及有关待遇:

一、有伤害学生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二、任期内调出本区教育系统;

三、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岗位;

四、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师 管理 办法 通知

发:全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中共海淀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4月3日印发

共印4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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