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规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教基[2006]13号),科学规范班主任管理工作,提高班主任专业水平,逐步培养一支师德高尚、专业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班主任队伍,从北京市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班主任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条:中小学班主任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是班集体建设的指导者、班级工作的组织者、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是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骨干,是沟通学校教育与家长教育的桥梁。
第二章 班主任的任务和职责
第二条:中小学班主任的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育和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
第三条:中小学班主任肩负着育人的重要职责,班主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中小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利用各种教育契机和资源适时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确立远大志向、增强爱国情感;明辨是非、善恶、美丑;明确学习目的、端正生活态度,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做好班级的管理工作。营造互助友爱、民主和谐、健康向上的班级氛围,形成有特色、充满活力的班级和团(队)文化。维护班级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协助做好卫生防空工作。
组织好班集体活动。发挥班委会、少先队中队委员会、团支部的核心作用,组织开展符合学生年龄特点、贴近学生生活实际、喜闻乐见、赋有时代特色的班级活动,充分调动学生参加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做好协同育人工作。协调学科任课教师,争取家长支持,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四)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全面发展。了解、分析和把握每一位学生的特点,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学生成长中的问题,科学和公正地评价学生,为每位学生全面发展创造公平的机会。
第三章 班主任的选聘和任免
第四条:担任班主任工作是每位中小学教师应尽的职责。中小学班主任应由学校从取得教师资格、思想道德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身心健康、乐于奉献的教师中选任。
中小学班主任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具有自律、自信、乐观向上等良好人格品质;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观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第五条:每一个班级至少配备一名班主任。初任班主任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并安排优秀班主任带教一年。
第六条:对于不履行班主任职责、玩忽职守,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宜做班主任工作的,应免去其班主任职务。
第四章 班主任的管理和培训
第七条:建立班主任队伍调研制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将班主任队伍建设和工作状况作为每年德育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 :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规范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定期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评价。班主任的工作经历和业绩应是考核、聘任、职务晋升、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重视班主任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把班主任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班主任培训内容应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并记入学分。班主任培训所需经费在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初任班主任上岗前或上岗后半年时间内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基本技能培训。区县和学校应对累积担任班主任工作满六年的班主任,安排参加一轮不少于60学时的多种形式研修培训,引导他们总结和反思班主任工作经验,全面提高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班主任培训工作,编制班主任工作培训纲目,科学安排班主任培训课程,承担初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和区县级骨干班主任培训工作,加强对学校自行组织的班主任培训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学校应积极开展班主任工作的校本培训。保证每两周平均不少于一个小时的培训时间,校本培训应从实际出发,以个案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为主,切实提高班主任的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支持和鼓励班主任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为班主任研究工作提供经费和相关条件,促进班主任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五章 班主任的待遇和奖励
第十四条: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师享受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在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和职称评定中,同等情况优先考虑班主任。
第十五条:学校应适当安排班主任的教学任务,保障班主任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班主任工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副班主任,对考核合格者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第十六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优秀班主任表彰奖励机制,大力宣传优秀班主任的先进事迹,并根据实际情况将优秀班主任的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体系,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学校应积极培养和推荐优秀班主任加入党组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普通中小学。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