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4-16

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为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本办法主要规定学校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校长是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对全校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行政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学校各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学校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学校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五)负责办理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六)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七)负责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八)定期给北京外国语大学报告资产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指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物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单价在壹仟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壹仟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设备。

(三)单价虽不满以上划分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设备或与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四)其它比较稀缺或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

第七条 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图书资料及家具等均属于固定资产。

第八条 凡是自己研究制造、改造捐赠或调进的财产,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九条全校固定资产总帐由行政后勤中心资产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资金总帐由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执行财政颁发的“六类固定资产分类目录”。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001)房屋及建筑物

002)专用设备

004)文物及陈列品

005)图书

003)一般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

006)其他固定资产(被服装具 、牲畜 、土地 及植物)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增减其原值。

(-)因加工改造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二)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帐务。

第十一条 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工程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第十二条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第十三条 用外汇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当日外汇价折合人民币价格入帐,注明外汇额度和比价。

第十四条 无偿调入和捐赠的固定资产,能查明原价的按原价入帐,无法查明的估价入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运杂费、管理费均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维修费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调出、变卖、报废,固定资产均按帐面价值价注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依据“集体决策,归口管理”的原则,有关固定资产重大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后,由行政后勤管理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归口到行政后勤中心下属的总务处(财务、资产),在行政后勤中心主任统一领导下,协同各使用单位,实施全面、全程管理:

(一)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帐,汇总全校固定资产。

(二)使用固定资产的各校区、各部门、年级、各教研组、各个办公室,要承担管理资产的责任,有义务配合行政后勤管理中心开展资产管理工作,使用固定资产的集体或个人要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保持固定资产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总校、校区或部门两级管理。各校区必须指派专人(兼职)协助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本校区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增,报减的申请及协助年终盘点;各部门负责人自然是固定资产管理人。

第十九条 加强财务监督。校财务部设立固定资产科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每年与财务对帐,做到固定资产帐与财务帐相符。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在用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工作落实到人,谁使用谁负责。未经行政后勤中心主任审批并报校长同意,不能自行使用、移动与调换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所有购入、调入、建造、自制、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论经费来源,均须统一登入学校固定资产帐,不得另建帐在帐外滞留,更不允许在私人手中保存。

第二十二条 新建、撤销机构或部门调整等,须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校区、部门的固定资产每年要清查盘点一次,以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购置或工程建设中重大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视情节轻重,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关于资产数量、价值、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学校党政联席会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新购、新增房屋、建筑物,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办人或工程部持竣工和验收报告及工程的终期决算(扣除造价中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费用),到北京外国语大学资产管理部办理报增手续。

第三十一条 校行政管理后勤中心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对仪器、设备等办理报增手续,由经办人或使用人持发票、说明书到总务处,办理报增手续。

第三十二条 校行政管理后勤中心要会同图书馆、信息中心对各教师教学用书、各校区图书资料及微机软件(价值500元以上),实行统一管理,及时办理报增手续或报减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各校区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遵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及规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校区、部门(含直属单位)为单位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由行政后勤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未经北京外国语大学批准,学校及下属单位不得使用办学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有银行贷款,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学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得将占有、使用的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资产的处置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十三条 资产的处置由使用人或经办人申请校资产管理核查,报废、报损、报失原值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行政后勤中心审核,报校长审批;报废、报损、报失原值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报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第四十四条 不论来自何种经费增添的资产的调拨、出租和出借、报废、报损、报失处理统一到资产管理部办理登记,具体办理有关业务手续和帐目处理。资产调拨、出租及残值处理的收入必须上交学校财务,用于设备更新,不许挪做它用。

第四十五条 各校区执行校长、各部门主管对本校区、部门的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学校同意,不准移动、外借和自行处理固定资产。

第四十六条 资产经过批准调拨,由在用或管理单位填制表单一式三份,到总务处办理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校处置资产,应进行申报、审核、审批、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十八条 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附件)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资产处置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需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原值)在5万元(含)以上,通过多方邀约、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流程见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关于采购洽商工作流程的规定)。

  第五十条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万条 学校从全局角度对资产信息化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充分考虑资产监管要求、内部控制环节、现有设施资源及未来业务发展变化,进一步优化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对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的合理性、数据的准确性、操作的规范性进行监控和反馈,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确保资产信息安全。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绩效考核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反映和评价资产管理绩效。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利用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加强对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校区、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各附属单位的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行政后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同意,并报北京外国语大学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备案。经批准同意备案,在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校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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