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填写信用代码证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6-26

自2017年7月1日起,应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购买方为企业,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信用代码为:121101087364687064)

北京外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信用代码为:911101085731914497)

北京市海淀区外附培训学校(信用代码证号:110108697671030)

相关政策连接:

http://mp.weixin.qq.com/s/vT2OYn8YJNTK8NITpv6qTw

Copyright @ BFSU. 北京外国语大学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19号    邮编:100089  Supported by BFSU I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