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亲费报销的若干规定

作者: 时间:2013-12-25

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

关于探亲费报销的若干规定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参考北京外国语大学关于职工探亲费报销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具体如下:

一、报销对象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单身教职工(包含未婚、离异、丧偶),除离异、丧偶外,已在工会领取结婚慰问的视同已婚。

二、报销标准

未婚教职工探望亲人的往返路费,由我校负担,报销标准为火车硬座席,如无硬席座的地区,可按动车或高铁二等座标准报销;探亲地点原则上为父母、子女居住所在地(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依据)。

三、报销期间

当年火车票仅限当年报销使用,探亲火车票应该在休假期间(包含寒暑假及其他公用假期),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标准的教职工可持本人的火车票到财务报销当年探亲费,过期不予报销本年探亲费。

四、报销方式

每年9月由人事部门提供单身教职工人员名单及探亲地点,单身教职工可在9月1日-9月30日(过期不予报销),持本人火车票到财务报销,财务部门根据人员名单核对金额后,报分管财务校长审批后,予以发放。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北外附校财务处,以前相关制度予以作废。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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