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附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的各地下室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地下空间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用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北外附校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工作。地下空间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服从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的管理,承担约定的使用管理责任。
第六条 拟使用的地下空间应当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条件》的规定。
第八条 地下空间使用安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上级领导检查,平级同事监督。
第九条 地下空间使用安全管理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订消防应急预案,绘制安全疏散平面图,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确保疏散、消防通道的畅通。落实责任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二)治安管理责任制度。建立使用人员登记档案,准确登记使用人员情况,积极配合辖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工作,发生治安问题及时上报。
(三)防汛管理责任制度。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工作。建立防汛组织,重要物资库内应配备抽水泵,保证安全使用。
(四)卫生防疫制度。地下空间制定传染病预防措施,定期消毒,定期通风,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六)值班制度。根据使用需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值班人员应熟悉突发事件处理措施,掌握必要的救护知识,做好值班巡视和值班记录。
(七)在岗职工培训制度。定期对在岗职工进行消防、治安、防汛、卫生防疫知识培训教育,使其掌握使用消防器材、报警等方法;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记录,提高应急管理和实际防火、防汛、防疫、防治安案件的能力,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做好对消防、治安等工作的讲评考核。
(八)设备设施维护制度。定期对地下空间内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出现问题的设备、设施及时修理或更换,确保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三)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
(四)在使用期间占用疏散通道,封闭安全出口,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障碍物,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五)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正常使用。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七)超负荷用电。乱拉、乱接电器线路,使用电炉、电褥、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
(八)使用或存放煤、汽油、液化石油气等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闪点小于60°C)的可燃气体作燃料。使用无强排式燃气热水器等可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九)利用地下二层及以下空间设置体育运动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
(十一)人民防空工程内渗漏水,浸泡治理不及时。防护设施锈蚀、损坏,维修维护不到位。
(十二)无明确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管理松懈,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安全检查记录。
(十三)超过核定人数,卫生脏、乱、差,影响地下空间的安全和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