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3日第一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教职员工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北京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全体教职工。认真贯彻和执行考勤制度是教职工的当然职责和基本义务,每个教职工都应自觉遵守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或无故缺勤。
第三条各部门领导、年级组长为考勤责任人。为考察教职工的出勤率,记录教职工的出勤情况,考勤责任人要对所管辖部门人员出勤情况、正常上下班秩序全面负责。考勤责任人要建立上下班考勤操作程序,指定专人作为考勤员进行全员考勤。考勤责任人、考勤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以身作则,秉公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各学部、大部门领导要确立一位同志作为总考勤员,每月汇总年级组或下属部门的考勤情况。
第四条总考勤员、考勤员要对本部门、本年级教职工每天出勤、迟到、早退、病事假等进行登记,并于每月上报工作量时同时报送人事办公室,并负责保存本部门的考勤记录,
第五条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考勤记录是教职工考核及评优的依据之一,一学期累计病假10天或事假5天或旷工1天者,不能参加评优。
(一)日常考勤:教职工每日上班须主动进行签到,不得代签。签到操作办法由各部门自行研制,并负责考勤记录汇总。
(二)升旗、出操、会议、重大活动等考勤,参照日常考勤由各部门具体落实到人,属总校会议、活动的由校办落实到各部门;属部门会议、活动的,由部门自行作好考勤。
(三)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周末之前,总考勤员汇总并填写《北外附校部门日常考勤汇总表》,汇总表含上下班、总校和部门会议或活动等内容,汇总表送交校办。由校办负责每月末汇总,下月初向有关领导以书面形式通报全校教职工出勤情况。
第七条学校原则上不提倡非教学人员加班,特殊工种例保安、生活教师、教职工、驾驶员、图书馆人员应当实行“错时上班”、弹性上班、值班等常态化管理,确保例行的白天上班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的差异,以节约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行政后勤人员寒假期间的半月或足月工作,按常规效益工资处理,不作加班安排。
特殊情况须加班,例如周末的招生考试、专题会议、招聘面试、评审会等加班,事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临时处置。
第八条公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1.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出参加会议、进修、培训、阅卷的等公务活动的,公务活动、公假必须凭通知并经分管领导在通知上签批同意;
2.教职工凭子女所在学校或幼儿园通知书参加家长会的;
3.教职工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有教职工本人在家照料的;
4、经校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原则上在半天以内)。
第九条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持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以请婚假,假期3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7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因工作原因教师放弃7天奖励假的,学校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各学部要在学期末将放弃奖励假的教师名单上报校办(具体奖励办法另行研制)。
第十条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等)死亡时,可请丧假三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一条工伤假 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规定,需治疗和休养的,根据相关部门的工伤鉴定及医生证明给予工伤假。
1.产前检查假: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根据医生证明,每月给予1天假期;
2.根据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即135天。若男方享受,则女方则不再享受。
3.若女职工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
4.自然流产女教职工的产假: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5.女职工产前需要保胎休息或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生证明,该期间视为女职工的病假期间,享受病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6. 哺乳假 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到其满1周岁的这段期间。在产假休完后,在哺乳期内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假,婴儿不满一周岁,女教职工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病假 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教职工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申请者可持相应医院证明可申请休病假。
第十五条事假 教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
(一)所有外出包括公务外出,必须确保校内日常工作正常进行。涉及课务的,必须事先主动调好课或有人代课,作好相应的工作交接,不得影响日常工作特别是正常上课。
(二)中层及以上干部实行AB岗制,中层及以上干部外出必须由相应干部或下属代为处理日常事务或一般接待。
中层及以上干部公务因公外出一天以内的,须告知上一级干部。中层及以上干部因私请事假一天以内的,除告知上一级干部外,部门考勤员须作好相应登记。
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或出差一天以上须填写请假单或出差单。三天(含)以下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批;三天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教师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在一天内且不影响正常课务的,向年级组长请假,因私请假考勤员须作好登记。
影响正常课务的或一天以上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须填写请假单或出差单。两天(含)以的,经年级组长同意后报学部主任审批;两天以上五天(含)以下的,逐级同意后,最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五天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3.行政教辅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参照上一条执行。
(四)如因重病、急病、急事不能亲自请假时,应在三日内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代为请假,但应做到提前申请,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五)请长假(例产假)期满或提前结束,应于返岗后48小时内销假。
第十七条教职工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者,须严格遵守请假手续,教师在上班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按缺勤处理(缺勤包括请假、旷工、迟到、早退等)。
第十八条全体教职工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
5、请霸王假者(无特殊情况,采取“先斩后奏”方法请假,视为霸王假);
第十九条因本人原因旷工的,造成以下不良后果,由教职工本人负责:
1、旷工期间,按照学校工资制度扣发工资报酬,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2、旷工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或一学期内累计超过十个工作日的,但未达到解聘期限的,本学期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3、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降级、降职的处分,同时视严重程度解除劳动合同。
4、教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5、教职工旷工达到上述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工资、保险及相应的待遇报酬均自行终止,在校住宿的教职工视为自动退宿,学校有权清理宿舍内相应的物品。其本人旷工期间,个人承担其物品损失风险,学校对此概不负责。
第二十条教职工因病请假,病假者须持区级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病历记录簿、挂号单,填写学校规定的《请假申请单》,逐级审批。该证明是申请病假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证明者,各部门领导无权签批请假。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指的医院证明(或医疗证断证明书)是指北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定点医院开具的证明,须注明诊断结果、建议休息时间、医院公章及医师签字等。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列明的考勤、请假、加班、及旷工记录是学校为教职工计算工资、岗位津贴、发放奖金、合同续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每学期各项记录记入教师年度考核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