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制度中未列入事宜”及其他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3-13

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

“薪酬制度中未列入事宜”及其他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2019312日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为规范学校各类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劳务报酬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劳务报酬范围

本办法规范的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咨询费、评审费、加班值班费、各类招生招聘考试劳务费以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劳务报酬。此外,薪酬制度中尚未列入的一些工作量,例如运动队训练,招生加班等,均属本规定主要内容。

二、 劳务报酬标准(税前)

(一)讲课费:

本办法所称讲课费指学校举办的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为校外学者、专家发放的劳务费用。专家到校工作时间,一般应当达半天,讲课时长为2小时及以上。

具体标准如下:

1.国内外知名专家、院士不高于7000/半天;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高于4700/半天;

3.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高于2300/半天;

4.全国顶尖专家,一般要作全校性教师讲课,讲课费标准3000/次。

以上14项规定,属《北京外国语大学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所发金额为税前。

5.区域性专家,一般要对某校区的全体教师讲课,讲课费标准为2000/次(税后)。

6.学科专家,一般是对某学科进行指导,指导费1000/半天(税后)。

7.其他专家,对学校的各类支持系统例如消防、防病、工程咨询、招标指导等,指导费500/半天(税后)。

学校内部的全国或区域性专家、学科专家,参加校内专业指导活动,不得领取费用。

(二)咨询费:

国内外知名专家、院士不高于4200/天;

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高于2800/天;

其他人员不高于1675/天;

咨询事项超过两天的,自第三天起咨询费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三)评审费:

本办法所称评审费指学校举办的人事评审及其他相关评审:

各类评审劳务报酬不高于800/半天。

校外专家评审费按照通行标准发放,原则上不高于咨询费的标准。

以上咨询费、评审费的各项规定,属《北京外国语大学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所发金额为税前。

(四)值班和加班费

1.校级领导、中层干部、班主任及有关任课教师,因常规性工作事务,需要周六、周日来校上班的,例如值班、安全巡视、晚自习管理、到宿舍视查、家长会等,都属于例行工作,已在岗位工资的相应职责中有要求,值班干部的晚间巡视及住宿管理同晚自习值班教师发放相应津贴,不得再在每月另行发放干部值班或加班补贴。

2.除学校发布特别的通知或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以某项临时性工作导致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延长的理由,随意发放“学校薪酬制度规定”之外的加班补贴。例如,晚上留校备课或处理其他事务,新学期因临时有事节假日或周末提前到校,班主任提前到岗,中午延长上班时间,与学生谈话或个别辅导等常态性工作延长工作时间,下班去看望生病学生,学生突发急病送学生去医院而延长了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参与学校突发事件处理……因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引发的临时性事务,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教职工要进行表扬与肯定,树立优秀榜样,但不得另行加发补贴。

3.特别工作如必须在周末或假期加班完成的,经报校领导审批,人事部备案,加班劳务费按80/天,合并工资计算。

4.教师指导社团、兼任二课课程,指导运动队、专业团队训练等工作量,参照课时标准执行。只是带队而没有直接授课的,每课时按半课时量折算;带队课时超长的,按学校薪酬制度的规定作适度折算;因特别原因需要周末开设课程或训练的,课时费与平时相同,不作倍比配算;常态训练量与日常教学叠加,导致教师课时总量超高的,应当增加人员编制,以控制教师授课总量,提高授课和训练效果。

以上课时费和课程运营的控管,由群体群艺活动分管校长、校区执行校长,按项目列出名录及课时费标准清单,报校长审批同意后执行,具体计算时按薪酬计算时间“一月一报”,体艺术、科技等项目组报分管校长审批后,统一集中到各校区进行统计。此项工作的整个学期的课程计酬标准核算,应当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以上课程的统计和发放管理按日常工资发放办法,课程管理参照日常的课程管理办法,若出现统计结果异常或者课程管理异常的,教学管理部门、校区统计员、薪酬发放工作小组要及时报告校长,以便适时调整。

5.大型活动需要较大工作量、突击性的搬运设备、桌凳(400套以上)等,举办者必须事先与物业公司沟通,由工程部负责统一安排非工程人员加班搬运,劳务费一次总额200元。不属于突击性的任务,不是过度繁重的搬运,应当属于后勤的常态工作,不得随意叫非后勤人员搬运并发放搬运补贴。原则上后勤人员搬运不领取补贴。

此项工作的审批及控管,由行政中心主任负责。

小型搬运属于教职工的职责事务,由举办者组织义工义务劳动、场馆工作人员配合,在活动之前事先作好布置,参与此类布置的校内人员,对于所付出的额外辛劳表示感谢,对于表现突出的应予表扬,一般不宜发放搬运等加班补贴。

6.场馆工作人员,因学校常规工作安排(招生工作除外),需要周末上班的,例如周末召开家长会等,按照聘用协议约定,属正常上班,不得另外发放补贴。在条件许可时,可以安排相应的调休。

7.周末因常规性的会议或活动,需要保安加强值班、保洁加强环境卫生整理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不得发放劳务费。

8.因场地外租给校外其他单位,租赁方需要学校周末提供人员服务的,由租赁方提供加班补贴,按照每天、每人200元(税前)标准发放劳务费,若租赁单位提供的标准超过此标准的,纳入学校收入,不得随意提高。

9.工程部夜班值班费20/每次、操场值班(含中午、下午课外活动及晚上巡查)劳务费及加班费每人50/天。周末场地外租的值班,另行规定。

以上值班与加班费的19项的发放,打入工资卡与工资统一发放,严禁用现金发放劳务费。

以下所有费用,校内教职工要列入工资与工资合并发放,外聘人员也要打入对方的工资卡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所有发放没有特别指明的,均为税前。

(五)公务外出

干部、教师因公外出,导致的课时耽误而减少薪酬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教师因公在京内、京外或出国公务活动,教务部门应当对其课时作出调整,安排教师在出差前或出差后的课进行对调,以补足课时;教师拒不执行调课安排的,应当扣除出差期间的课时津贴。

2.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调课的由他人代课;学校要发给代课人相应的课时补贴。教师外出期间的课时补贴照常先予发放,但要作义工欠工记录,后续他人因为外出而需要代课的,予以代课并清除相应的欠单;若无故拒绝代课,原外出时“照常发放的课时费”应予收回。

3.执行校长、校聘干部、学校主管或其他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因临时性的行政类会议外出开会的,课时由他人代上并发放代课人相应的课时补贴;所耽误的课时费也不予扣发。但在其他教师或干部外出公务时,要主动承担应急代他人义务上课任务,也不再发放代课补贴。

4.教师在国内带学生外出比赛,属于工作日的,不发放补贴或劳务费;遇周末或节假日,每半天发放补贴100元。寒假、暑假组织的学生夏令营或比赛集训等,带队教师的餐费或会务费实报实销,不再发放其他补贴。教师外出监考(例如会考、中考、高考监考),教师的监考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关于出差餐补、住宿费标准,参照财务相关制度执行。

(六)干部、主管的电话费报销以及值班安全考核奖

1.校级领导、执行校长、行政中心主任的电话费,按实凭每月票据报销。校聘干部、校区和部门主管的电话费按每月100/人,每年10个月,学期统一合并工资内发放。

全校管理团队必须确保电话畅通、原则上应当保持24小时开机,并及时回应校领导、以及其他有关学校工作的呼叫。凡急事联系不上的,导致不良后果的,或者见到学校电话恶意不接或关机的,应当予以处罚。

2.承担招生工作接待,处理特殊的家访事件、特别安全事件等涉及超常电话费的,可以进行特别的电话费补助,必须“一事一报批”,即事先报告校长并征得校长同意后,方可执行。不得搞“福利式”的随意发放。

3.管理层值班安全考核奖,于学期末进行考核,按人均1200元,根据工作绩效拉开差距,于每学期末发放。

(七)招生经

招生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招生工作的补贴、劳务列支的标准单独规定,其他常规工作不得按照招生工作的标准发放劳务或其他补贴,任何校区、部门不得依据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发放非招生工作的劳务费

1.招生咨询会

时间:每次半天。咨询会工作人员要从紧安排,必须事先将人员安排、开支方案报财务部审核,杜绝出现“人情加班”现象。

发放劳务费项目及标准:

1)招生咨询教师、领导: 180/次;

2)其他服务人员,120/次。

2.大规模招生考试

时间:每次半天。

发放劳务费项目及标准:

1命题加保密费,校内人员360/份,校外专家500/份(税后)。综合类的、由多学科整合组卷的,酌情增加命题费。

2监考人员、招生咨询教师、领导、登分及统计、督导人员:240/次。半天安排多场考试的,按照总额进行分割,分割及计算办法由相关校区决定。

3其他服务人员,120/次。

4阅卷:3.5/份(含税,只限招生考试,其他阅卷属于职责工作,不得发放补贴)。

以上大规模招生工作因招生政策限定,实际操作时“化整为零的”,在招生工作完全结束后,由执行校长主持,参照以上规定,依据实际工作时间,对关键专家团队、相关工作和人员作工作量统计核算,经财务部门复核后报校长审批,最后发放招生加班津贴。

3.其他

1周六、周日财务人员招生收费补贴:240/天。此补贴仅限每项招生考试结束后的周末一次性突击收费,其他常规收费或正常上班时间的收费工作,不得额外领取补贴。

2设立招生兼职工作人员,小学、初中由可采用多人兼职办法,高中可采用专设招生专员的办法。

小学、初中招生,周六、周日招生兼职人员的咨询工作加班补贴按150/天计算,此项补贴仅限周六、周日的咨询,其他时间的咨询不列入补贴范围,请小学、初中自行统计,招生第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即可发放。

小学、初中可安排“招生专员并领取专职补贴”,招生专员每月补贴1200/(总数不能超过1人)。

高中设立国际班兼职招生专员(1人,只限1人),每月补贴1200元。招生专员的暑期加班,发放足月全额工资,工作按正常上班要求。若高中不设立招生专员,参照上一款有关小学、初中招生兼职人员的补贴执行。

(八)特别课程外请专家及课时费计算

特别课程例如冰球、外教教授的足球课程、皮影戏等,外请课程教学专家及课时计算,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研制、谈判之前必须向党政联席会议上报项目,并征得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谈判,项目谈判参照工作招标的模式和程序执行。课程管理及课进费核算,按照合同所规定的约定执行。

(九)初三、高三补课

高三、初三周末和假期补课每节课(40分钟/节)的劳务费为平时课时费的两倍,不再区分补课科目,统一按语数外的单节课时费(高中100/节,初中83.3/节)标准计算。70分钟至80分钟的课记2课时。

高三、初三周末和假期补课年级主任、班主任坐班,按照比例发放职务工资(例如实际工作7天,7/22*职务工资),若假期补课期间已全额发放职务工资则不重复发放。

高三、初三周末和假期补课晚自习按照平时标准计算。

生活老师,校医服务于毕业班补课,劳务费为80/天。

(十)学校重大专项工作劳务

经学校党政联席会确定的学校重大专项工作,并且会议纪要明确有经费支持的,可以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按照半天100元标准执行,但此项工作只限于特别工作事项。

三、 审批与发放

(一)上述劳务报酬标准是各类劳务报酬发放的上限,各校区、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标准限额内提出申请,同一项劳务不得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校区、部门发放。

(二)劳务报酬需校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劳务报酬申请表,经校区执行校长、负责人审核,行政中心主任复核,校长审批后方可发放。

(三)劳务报酬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校内人员一律转账至工资卡。财务部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4个小时算半天,8个小时算一天。不到4个小时按4个小时计算,超过4个小时不到8个小时按8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四、下列校内人员不得发放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劳务报酬:

(一)以领导身份参加有关工作的领导人员;

(二)履行本单位工作职责,组织有关工作的人员;

(三)履行本人岗位职责的人员。

以上人员如利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等非工作时间开展有关工作,按相应加班费标准发放劳务报酬。

五、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劳务报酬,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资金,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个人,一经查实,相应所得一律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各类劳务报酬的发放须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和学校各项资金使用规定。

七、上级部门对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学校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学校下属物业公司及培训学校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行政后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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