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教师因公外出活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在工作时间内离开学校,参加与工作有关的会议、培训、进修、听课、实践活动(学部或年级整体参加的活动除外)等,均属因公外出范畴。
(1)拟外出人员填写《因公外出请示单》,并将相关通知打印(手机短信通知除外)作为附件,逐级向上级申请;上级领导要根据外出事项的重要程度和对正常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批准。
(2)教师在市内外出一天(含)以内者,年级组长(或科任教研组长)具有最终审批权;外出两天(含)以内者,学部主管相关工作的主任具有最终审批权;外出三天(含)以内者,学部主管副校长具有最终审批权;外出三天以上者,校长具有最终审批权。
(3)学部主任、副主任、年级组长等中层干部外出,三天以内者,须由主管副校长审批;三天以上者,由校长最终审批。
(4)凡离开北京市区外出者,必须经主管副校长、校长审批。
3.相关领导审批后,将《因公外出请示单》交给年级组长(或科任教研组长)暂时保存。
4.外出教师返校后,要将会议记录、培训笔记、听课记录等原始资料的复印件(或回校后整理的打印件)一式两份上交给年级组长。未上交者,下次申请时不予批准。
5.每周五,年级组长将《请示单》及教师外出反馈材料统一上交至教务,教务统一汇总,《请示单》及一份外出反馈材料存档。次周周一早上,教务人员将汇总表及另一份外出反馈材料交至主管副校长。
6.因紧急重要事件需外出,来不及填写《请示单》者,教师按上述要求向上级口头(或短信)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回校后,应立即补齐上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