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市、区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第四条 报名入学的,先在学校招生办进行登记,小学部统一组织进行面试录取工作。
第五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不按期到校注册,取消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
第七条 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0人为宜。
第八条 学生转出时,家长应向原就读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原校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并办理转学手续,学生才能到接收学校就读。
第九条 学生转入时,家长应向接收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出具接收证明,待收到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后,接收学校根据转出学校提供的转学证明、学籍卡片和健康卡片,经审核完整,按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并在学籍卡中注明。
第十条 凡符合政策的其他转学情况,按照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擅自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三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开具接收证明,原校收到接收证明后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因病、出国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需要休学的,须由家长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出国签证等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生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须由家长持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教委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学生连续病、事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提前半个月,由家长持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部门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教委备案,即可复学。
学生复学后,学校应根据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七条 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教委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学籍自然终止。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学校必须按规定建立每位学生的学籍(借读生建立临时学籍),按学籍登记详表上所要求的项目登记,并做好数字学籍。学校应及时了解学生相关情况的变化,由专人及时更新数字学籍等学籍资料。不得漏登、错登。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校应专门对学籍进行核对,并于开学两星期内到教委相关科室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期中如有学籍异动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应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