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实现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于与附校初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六个月,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解决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合同期限为五年)。
第二条 劳动合同范本以《劳动合同法》、《教师法》及《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北京市及大学的劳动合同为范本,针对签订对象的工作特点,劳动合同范本一般分为以下三种:
根据法律规定的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单独签订返聘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1教职工应具备学校要求的真实学历、工作经历、职称,并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体检表,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真实性。如教职工所提供的自身学历、工作经历、职称、体检表等相关文件以及相关表述与实际不符或教职工不能如期提供相应证件证明的,学校有权辞退教职工,并追究教职工的违约责任。
2、教职工在合同期内达到学校规定的考核标准和岗位职责要求,完成相应的岗位任务并达到其质量要求。
3、在约定合同期内,学校根据学校需要为教职工增加或减少相应职务的,按岗取酬,岗变薪变;教职工若有异议,应在3日内向学校书面提出,否则将视为教职工同意并接受学校的调整。
1、学校确定教职工的岗位纪律,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2、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3、教职工必须严于自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学校法规、政策和学校依法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教职工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仔细审阅学校的全部规章制度,在教职工签字后,学校即视为教职工完全同意和遵守学校的全部规章制度。
4、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应认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发扬并保持奉献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团结协作、尽职尽责、认真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5、教职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及本合同约定等义务。
6、学校负有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为其提供劳动条件等义务,同时享有工作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1、下列情况,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已经修改的;
(4)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教职工在本合同期内,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学生和家长反应强烈,不适宜任职的,经学校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适宜的;
(4)教职工违背职业道德,品行不良或歧视、体罚、侮辱学生的;
(5)教职工违反工作规章制度,失职、渎职造成教育教学损失的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如重大安全事故、教学事故、试卷泄密事故、三个以上家长、学生投诉等);
(6)教职工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教职工无故旷课连续或累计超过五节的;
(7)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10)未经学校同意,教职工擅离职守或出国、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
3、下列情况,学校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终结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经调整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体检不合格者且已被医院证明不适应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
(3)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4)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5)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的(主要指含平时考核、月考核)。
(6)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或教职工不服从调整岗位的。
4、教职工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日通知学校,教职工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1)双方在已签订的合同期内, 教职工在学校担任的教育、教学、科研及其他重要的项目尚未完成的。
(2)由学校办理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没有达到协商规定的五年服务期限的,其中由学校办理解决进京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和解决进京户口调入的教职员工没有达到协商规定的服务期限的,若教职工违反规定,学校保留其经济和法律追索权。
(3)教职工由学校出资进行培训后(包括到国内外大学学习、工作),未达到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的,教职工应赔偿学校出资的各项培训费用。
(4)在学校担任重要教育、教学、科研任务及其他重要的项目,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教职工应赔偿因此给学校带来的损失。
(5)教职工不遵守合同约定,如违反约定的服务期提前离职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学校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可以将其违约事实在学校网站予以通告。
2、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教职工同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订合同
3、终止或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截止日前后共15日内办理手续。
1、在合同期内,教职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及人事办公室递交辞职申请,获准后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离职手续;
2、未提前30天通知而离职的,赔偿学校一切因该教职工辞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的,以离职者前一个月的日平均工资标准,按未足三十日的天数,支付赔偿金给学校;
3、学校出资培训的教职工在服务期间内辞职,应按《培训服务协议》(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如因教职工原因,造成相应的通知等无法送达教职工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解除,产生的后果由教职工自负。
5、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应以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归还学校相应财物等相关事项为前提;若因教职工原因影响手续办理的,学校概不负责,同时保留追究教职工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因教职工原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教职工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经济赔偿无法确定的,以教职工前一个月的日平均工资标准,按未足三十日的天数,支付赔偿金给学校。
7、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教职工应于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视为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教职工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注:本制度自2009年6月12日校长办公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