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外附校住宿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1-04-07

本着“安全是学校生命线”的工作理念,创建“平安校园”的工作目标,确保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教职工入住学校公寓楼起,到退宿为止,收取适当的住宿管理费,每个月的计费周期从当月1日开始截至到当月最后一天为止,住宿不满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房费,住宿超过15天的按照全月计算房费。

2、宿舍内的水电费由教职工自己承担。

3、协议签订之后,住宿费每月交纳一次,由人事办统计、结算后向财务室报数据;水电费每月交纳一次,由物业管理中心统计、结算后向财务室报数据;住宿与水电费每月由财务室从教职工的薪金中扣除;如有公物损坏,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核算赔偿金额报财务室,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教职工,教职工需按照要求在指定日期内自行到财务室缴纳赔偿费,如不予主动赔偿,则从次月工资中扣除全额赔偿款,并扣缴滞纳金(滞纳金为原赔偿款的5%)。

4、工程部、公寓部、运营办等从业人员不缴纳住宿费,但水电费自理。保安员部不缴纳住宿费和水电费。

第二条 学校责任:

1、向教职工提供完整的公寓设施;宿舍内水、电设施完整,家具、门窗完好。

2、向教职工提供公寓公共部位保洁工作,楼道、楼梯处无堆积物。

3、向教职工提供公寓管理服务;有专人在公寓楼内值班,对外来人员进出公寓实施登记、检查,接受教职工对本宿舍设施损坏的报修转达。正确记录并结算每月水、电耗用量。

4、及时联系维修部门做好教职工宿舍内各类设施的维修工作,其中属设施正常损耗的,提供免费维修。

5、对教职工实施治安、消防、纪律等公务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有权收缴违规物品,检查结果实行公示。

第三条 教职工责任:

1、遵守国家法令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宿管、治安、消防制度;宿舍内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1)不准使用或存放各类炊具,不准使用或存放违规电器及功率超过1000W以上的电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如酒精炉、煤油炉、长石炉等以及点蜡烛、焚烧废纸和丢弃烟蒂等);

2)不准私藏、使用公安部门明令禁止的刀具、枪支;

3)不准藏有、观看、传播反动及黄色书籍音像制品、反动及黄色书籍和物品;

4)严禁教师带学生进教工宿舍,教师对学生教育教学工作一律在南区开展。如有特殊需要,学生进入教工宿舍的,必须报部门主任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5)不准异性同居一室(在公寓前台登记的人员除外),一经发现,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与教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6)不得破坏、挪用消防设施及房间内属于学校所有的财物;

7)不在楼道里大声说话、播放音乐;不得饲养小动物。

8) 不得私自将房间钥匙转借他人,不得调换门锁;

9) 不得在公寓楼内酗酒、打架斗殴、搓麻将、打牌赌博等。

10)不得有其他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2、爱护学校财产,正确使用宿舍内设施;凡人为损坏、丢失宿舍内设施及物品的,均需赔偿全部损失(维修)费用,门窗玻璃损坏一律照价赔偿;因教职工原因下水道堵塞时疏通费用由教职工负担;离开宿舍关妥门、窗,室内家具、设施损坏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报修。

3、搞好宿舍内卫生,团结互助,邻室、上下楼层关系融洽。

4、尊重公寓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查看工作证、胸卡等相关证件,教职工应主动配合,自觉接受学校的治安、消防、纪律等公务检查。

5、宿舍内不得留宿校外人员,直系亲属因特殊原因需留宿的,按《北外附校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6、教职工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管理好自己的物品,室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及现金,并妥善保存好电脑(笔记本)、手机等物品。

第四条 罚则

1、若不遵守国家法令法规,直接上报当地派出所等相关部门。

2、凡使用甲方明令禁止的违规物品,甲方有权利将违规物品暂时没收,并视情节严重性,扣除部分或全部当月浮动奖金,同时全校通报批评或者解除住宿协议。

3、若乙方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利立即终止与乙方的住宿协议,并按照留宿人员人数,每人每天加收300元住宿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教职工若违反上述规定,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书;

2、教职工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及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与教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即违反安全规定者,一票否决。)

3、一旦发生以下情形,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1) 教职工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2) 教职工与学校签署的劳动合同到期;

3) 因教职工原因,学校无法提供相应岗位给教职工;

4) 教职工待岗或教职工与学校出现劳动争议;

5) 教职工健康原因(如经体检发现有传染病、癫痫等);

6) 其他不宜在学校集体公寓住宿的情形。

4、学校终止本协议,应出具书面通知并送达(在公寓楼内公示,视为已送达)教职工,教职工应配合学校,于送达之日起3日内搬离学校公寓,否则,学校有权将教职工行李物品寄存至公寓楼前台,教职工承担行李物品寄存期间的安全风险,学校概不负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凡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安排其入住北外附校公寓楼的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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