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奖励在2011—2012学年教育教学及行政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改革创新取得重大成果、个人事迹堪称楷模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创先争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学校特设立“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提名奖”,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详见《“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提名奖”管理办法》
3、学部或处室(公司、中心)领导填写审核意见,并报送学校办公室;
5、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截止2012年9月1日完成)。
为了适应我校发展需求,增强学校活力,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和各部门创先争优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创造性,经学校研究决定,特设立学校“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提名奖”,以表彰和奖励在教育教学及行政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改革创新取得重大成果、个人事迹堪称楷模的集体或个人,制定本办法。
学校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含物业公司和培训中心等直属部门教职工)。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团结同志,爱护集体,服从大局,师德表现特别突出和感人,没有发生违法、违纪及有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事件。
(三)在教育教学或行政后勤服务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有以下事迹之一:
1.在课程改革和课堂教学改革创新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在全校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的集体或个人;
2.辅导学生在市级、国家级学科竞赛和其他竞赛中获得重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
3.在学业监测、会考、升学考试中取得突破性成就的集体或个人;
4.在德育工作方面事迹特别突出,受到家长群体一致表扬,受到媒体特别报道或者受到上级部门特别表彰的集体和个人;
5.其他在教育体育创新,或教育教学日常工作中产生特别积极影响的集体和个人;
6.为学校节省开支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创造出突出社会效益的的集体和个人;
7.为保护学生安全或学校财产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的集体和个人。
1.“业绩优先”原则。重在实际业绩,不作“安慰式”的轮换和均衡评奖。
2.“宁缺勿滥”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并于下一学年教师节进行集中表彰。若没有突出典型,“特别贡献奖”可以空缺。
3.“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原则。对于高考或中考特别突出的年级组,只给予“特别贡献奖”荣誉,奖金按常规奖励发放,不重复发放。其他类似有重复奖励的,奖金就高,不得重复发放,重在事迹宣传和精神鼓励。
(一)年级组或部门推荐。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或部门主任依据业绩进行推荐,由被推荐集体或个人填写相应申请表,年级组长或部门主任填写推荐意见(相关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学部或处室(公司、中心)领导审核。由处室(公司、中心)或学部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进行审议,决定是否上报。
(三)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职工代表组成的“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提名奖”评审委员会,通过材料审核、业绩比较,最后决定“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提名奖”名单。
1.每年9月10日教师节前后,对荣获学校“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提名奖”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2.对荣获学校“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提名奖”的个人,分别发放奖金人民币10000元和3000元。
3.对荣获学校“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提名奖”的集体,视具体情况决定只发荣誉证书(奖金按其他规定,不重复计奖)或同时发放奖金。若发放奖金,金额同个人奖金,不按人数另行计算。